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9 14:33:5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上一篇:取保候审决定书
下一篇: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