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知识 > 取保候审 > >正文

_____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2 09:20:16

  ______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字[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住址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

  我局正在侦查_______案,因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_____的监督/交纳保证金_____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 ,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