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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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缓的辩护之争(附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5 17:47:06

  一、案发

  2009年7月18日21时44分,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嘉善县**镇**路上一家名叫“**宾馆”的旅店里有一名旅客死在客房里,并且在墙上发现血迹。

  接到报案后,嘉善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来到276号客房对现场进行勘验。经过一番侦查工作后,警方确认死者名叫张*奔,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死亡时间是在三小时前,死亡原因系他杀,即被人用钝器连续击打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通过侦查,发现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四*镇**村的董*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董*清进行网上追逃。

  2009年7月19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张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一片小树丛中发现一具男性尸体。接到报案后,上海市浦东新区警方的刑侦警察立即赶到发现尸体的地点,只见躺在地上的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的颈部和腹部均有多处刀伤,并且的肠子外露,但尚未死亡。于是,警方首先将伤者送到上海仁济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伤者脱离了生命危险。2009年7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在对已经神志清醒的伤者进行询问时发现其就是浙江省嘉善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董*清,于是,上海警方与浙江嘉善警方取得了联系,并将犯罪嫌疑人董*清移交给嘉善警方予以刑事拘留,但鉴于董*清目前的伤势,嘉善警方决定将其转到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09年8月3日,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董*清被依法逮捕。2009年9月20日,伤已基本治愈的董*清被送到嘉善县看守所羁押。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多对董*清进行了提审讯问,董*清供述了其杀害张*奔的原因以及杀人的整个过程。董*清向警方承认他杀死张*奔的想法是在作案前两天就已经有了,杀害张*奔的铁锤也是两天前专门为杀死张*奔而购买的,杀害张*奔的原因是董*清参与赌博而借了别人的高利贷,由于利滚利而债台高筑,因而受到高利贷主的追杀,无奈之下离家外出躲避,想到自已的朋友张*奔借了自已18000多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就在2009年7月17日买了一把铁锤带在身上并打电话给张*奔,约他到嘉善来,伺机杀了他。接到董*清的电话后,张*奔于7月18日早上坐车从上海奉贤来到浙江嘉善,董*清到汽车站接张*奔,见面后的整个一整天都在一起,包括吃饭在内的全部开销都是由董*清出资。到了下午,董*清和张*奔来到“**宾馆”开房间住宿,晚饭后,董*清提出和张*奔一起找两个卖淫小姐玩玩,张*奔也赞成,于是由董*清承担嫖资,二人与两个卖淫女发生了性交易。董*清说:“就在卖淫女离开客房后,趁张*奔趴在床上看电视的机会,我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铁锤对准张*奔的头部猛击了五、六下,顿时血喷上了天客房的天花板和自已的衣服上。看到张*奔确实已死亡,于是就用棉被包裹其尸体,然后马上逃走,在路上拦下一辆嘉善本地的出租车连夜逃到上海浦东的张江高科技工业园区。因为,想到自已犯下杀人罪,只有死路一条,于是在一片小树丛中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颈、剖腹,企图自杀。未曾料到自杀未遂而获救,这才落入法网。

  二、辩护

  董*清故意杀人一案很快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9年11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清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奔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一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从《起诉书》的上述内容可见,检察机关是认定董*清系有预谋的杀人,并且出于杀人预谋而购买了杀人凶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受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董*清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先来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找到主审法官,要求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认为被告人董*清杀死被害人张*奔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材料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疑点就是关于董*清系事先有预谋要杀害张*奔,并且是为了杀害张*奔而打电话将其从上海奉贤骗到浙江嘉善的说法似乎难以成立,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董*清对自已的朋友张*奔痛下杀手?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董*清能不能保住脑袋的关键!2009年11月17日,我带着助手小宋前往嘉善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董*清。刀伤初愈的董*清脸色苍白,身体仍显虚弱,他带着手铐、脚镣被看守所的民警押进会见室。我说:“董*清,我是余天才律师,是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你一审辩护人的。今天我来会见你,目的是要弄清本案的事实真相,请你如实回答我的提问”。但是,之后不管我如何问,董*清一直闭口不答。我有点火了,敲了一下桌子:“董*清!你这是什么意思?想对我装聋作哑吗?!”董*清先是一震,慢吞吞并且轻声说道:“我是一个等死的人,不想说什么了。”我说:“董*清,生命是可贵的,并且只有一。我就是来尽力挽救你生命的,如果你想活下去的,请你配合回答我的的提问。”董*清这才微微点了点头。通过会见,我弄清了董*清杀害张*奔的原因,董*清说:“我的铁锤是买来防身用的,因为担心高利贷债主会找到并加害我,而不是为了杀张*奔而买的铁锤”;“打电话约张*奔到嘉善来的目的也不是把他骗出来杀死,而是想叫他归还我18000多元借款,我好用这些钱先去应付一下高利贷债主,因为在外面四处躲债的日子实在不好过”;“我在汽车站接到张*奔后和他一起在嘉善玩了一天,一切费用开销都是我承担的,一直到晚上找卖淫女嫖宿,我和张*奔还是和和气气的,后来,卖淫女走了之后,我向张*奔提出要他还我钱的时候,他和我大吵,并且还用手推我,嘴里还威胁要叫人打我,当时我想,你张*奔有困难来找我,我总是乐意帮忙的,而我现在被高利贷债主追得四处躲债,有家不敢回,想叫你早点还钱,帮我度一度难关,你却对我这样不义气?,于是,一怒之下拿出原本买来防身用的铁榔头猛击张*奔的头部五六下,将其杀死了”。我问:“既然如此,那你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上自始至终总是承认自已是早有杀死张*奔的预谋?为什么总是供述买铁锤就是为了杀死张*奔呢?”董*清回答说:“我自从被高利贷债主追杀,已经感觉活得很累,杀了张*奔后,自已也不想活了,所以才自杀,后来进了公安局,想到自已最终难逃一死,所以在审讯过程中就完全按警方审讯人员的要求回答了”。我对董*清说:“在开庭时,你一定要实事求是陈述案件每一个细节,那是你最后的一机会!”

  2010年1月1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清故意杀人一案。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开表的公诉意见称:被告人董*清因自已赌博欠债在外而迁怒于被害人张*奔,并伺机杀害张*奔。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清为杀张*奔而专门购买了铁锤一把。7月17日,董*清打电话约被害人张*奔到浙江嘉善县**镇并于当晚在**宾馆内趁张*奔不备,用铁锤连续打击其头部将张*奔杀害。有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清在侦查阶段已有多供认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董*清系有预谋的杀人,且情节十分恶劣,手段非常残忍,故应当对被告人董*清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我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主要内容有三点:一、被告人董*清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二、被害人张*奔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三、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董*清的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据以上辩护理由,我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董*清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在与公诉方的对抗中,双方主要是围绕被告人董*清买铁锤的目的以及是否属于有预谋打人等问题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论。辩论三轮之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对案件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本案择日作出宣判,现在休庭!

  三、宣判

  2010年2月1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清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董*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听完法官的宣判,我如释重负。死刑与死缓,虽一字之差,但实际上的差距太大了!!

  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节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清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奔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1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两人于当日12时20分许入住嘉善县**镇魏塘街道**宾馆276房间,并叫两名卖淫女到房间嫖宿。······················,趁被害人俯卧休息之机,持榔头对被害人张*奔后脑部连续猛砸,直到将被害人杀死。作案后,被告人董*清逃离现场,于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龙东大道200号西100米处一树林内用刀割颈、腹部企图自杀,因被人发现而获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清因被害人欠债不还而生杀人恶念,采用榔头击打的手段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清依法惩处。出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董*清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董*清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不是预谋杀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清系临时起意杀人;被害人张*奔欠债不还,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董*清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清从轻判决死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董*清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而被迫外出躲债。2009年7月18日,被告人董*清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打电话约被害人张*奔到嘉善见面,意图索取张*奔欠他的债。当日12时20分,两人入住嘉善县**镇魏塘街道**宾馆276房间,随后叫了两名卖淫女到房间嫖宿。卖淫女离开后,被告人董*清向被害人张*奔索债不成,即趁被害人张*奔卧床休息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榔头朝被害人张*奔后脑部连续猛砸,将其当场杀死。随后被告人董*清即逃离嘉善,于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龙东大道200号西100米处一树林内用刀割颈、剌腹,企图自杀,后被人发现而获救。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奔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施暴力多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清采用榔头击打头部的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张*奔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清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董*清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董*清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故意杀人”一案

  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董*清的辩护人,为董*清被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董*清胆起公诉,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不持任何异议。但是,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董*清购买榔头就是为了伺机杀害本案被害人张*奔(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以及公诉人当庭所提出的“根据被告人董*清犯罪情节应当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请求持有不同看法。下面,本辩护将根据今天庭审是所查明的事实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董*清并非是有预谋的杀人,而是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

  本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是称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清因赌博欠债被债主追讨被迫外出四处躲债,又因被害人张*奔欠债不还,即萌生杀死被害人之念,并购买榔头一把随身携带伺机杀害被害人”。但是,本案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了解到被告人董*清和被害人张*奔是比较要好的朋友,张*奔欠了董*清一万多元的债务却一直未予清偿。董*清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了躲避高利贷债主的追打,在外躲债已有半个多月没敢回家了,他想找张*奔求他还债,也只能打电话把他约到外面来见面谈。

  2009年7月18日,被告人董*清打电话约张*奔到浙江省嘉善县**镇。见面后,董*清出钱请张*奔吃饭、住宾馆,甚至由董*清出钱,二人还一起嫖了娼。如果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即被告人早有预谋要杀害被害人)的话,被告人董*清把张*奔约到嘉善当天入住宾馆后就可以直接下手了,为什么还要出钱叫上两个卖淫女来嫖宿呢?

  再说,杀人不是杀猪。一个过去从未杀过人的人在自已即将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心理上能保持如此的平静吗?本案被告人董*清以前没杀过人,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对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曾经的朋友起下杀心,他如果是早有预谋的话,心理上会一点不紧张?一点没压力?还会有“雅性”和即将要死在自已手中的张*奔二人找来卖淫女发生性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一个人的生理活动往往受心理因素的支配。如果说被告人董*清是一个职业杀手,那么,他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能做到如此镇定是不足为奇的,但董*清毕竟不是职业杀手。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称:被告人董*清早存在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念头,并且为实施杀害张*奔而购买了榔头的事实是有被告人董*清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为证的。对此,本辩护人必须指出:被告人董*清在本案发生后已经是万念俱恢、只求一死,他是在如此的心态之下才作这样的供述的。被告人董*清由于迷上了赌博,欠下高利贷十多万元,被债主追得无处藏身,其已经对生活丧失了信心,再加上他觉得自己杀了人,已必死无疑,因此,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审讯时采取破罐破摔的态度。但是,我们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事实,而不是把被告人过去所作的对其自己不利的供述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而是需要通过其他事实、证据和现象来印证被告人过去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根据被告人董*清和被害人张*奔在嘉善即吃喝、又住宾馆,甚至还在一起嫖娼的事实,可以证明他过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不真实的。而被告人董*清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是符合逻辑的。

  本案客观事实是:被告人董*清因赌博而债台高筑,被高利贷主们逼得走投无路,为躲债而被迫外出。为防范高利贷债主们的追打,他在途经上海市金山区时买了一把榔头用以防身。同时,董*清想到张*奔还欠他的钱,走投无路的董*清想让张*奔归还债款,这样也能应付一下高利贷债主。于是,不敢回家的董*清打电话将张*奔约到了浙江嘉善。2009年7月18日上午,张*奔如约来到嘉善,董*清仍以朋友相待,请他吃喝、住宾馆、上足浴店这些都不用说了,还找来卖淫女提供性服务。事后,董*清向张*奔提出了债务清偿的要求,但他的要求引起了张*奔的反感,二人发生了争吵,由于在争吵中语言过激,并有肢体冲突,使董*清感到绝望,这才趁其不备,用榔头将其砸死。董*清杀人后即逃到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工业园区,但杀人后的负罪感使他求死心切,于是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颈脉、剖肚腹,终因自杀未遂被人发现,因而落入法网。

  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事实。

  二、 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

  本案被害人张*奔与被告人同为上海市奉贤区人,他俩也是朋友

  关系。被害人张*奔也曾向被告人董*清借钱,还曾将他人通过其向董*清归还的借款挪为已用,因此,被告人董*清成了张*奔的债权人。当被告人董*清被高利贷债主们逼得走投无路时想到了自已在张*奔身上还有一笔债权,如果能收回这笔钱,至少可以清偿部分高利贷债务,可以缓解一下与高利贷债主们的紧张关系,于是,被告人董*清才打电话给张*奔到嘉善来。2009年7月18日,董*清在嘉善汽车客运站接到张*奔后,董*清还是把张*奔当朋友看待的,他们俩人在一天中玩得很痛快,其间所有的开销(包括嫖资)都是董*清付出的。董*清这样做是为了使张*奔心存感谢,并且能够体谅他当前的处境,把欠他的钱还给他。但是,使董*清没有想到的是,当晚向张*奔提出还债请求时却得到了张*奔的拒绝。被害人张*奔不仅拒绝还债,还用语言对董*清进行威胁,甚至还发生了肢体磨擦。这样一来,使得本已走投无路的董*清深感绝望,他忽然觉得眼前的这位好朋友是一个恶徒,让自已唯一的一点希望破灭了。由于董*清对张*奔由希望转为失望甚至产生仇恨的过程非常迅速,其间没有一点可以让董*清冷静头脑的时间,于是他举起了榔头砸向张*奔的头部······。

  辩护人认为,如果当时张*奔能够换一种态度对待自已的债主董*清的话,也许这起血案将不会发生,而被害人张*奔身为负债之人,还表现得十分强势,对董*清的处境毫不怜悯,甚至用语言和肢体表示自已在董*清面前并不处于弱势。就是他如此的对待才使得董*清感到绝望、气愤而痛下杀手的。因此,对于本起凶杀案的发生,被害人张*奔的言语和行为使矛盾激化,因而也是具有过错的。

  三、 被告人董*清认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的案的案卷材料中可见,被告人董*清自从归案后,一直

  十分很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坦白自已的罪行,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关于这一点,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也是给予肯定的,因而本辩护人不必多加赘述。

  四、 关于量刑的意见

  公诉人在开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董*清是有预谋的故意杀

  人,情节严重,尽管被害人张*奔也有一点过错,但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使被告人董*清受到从轻处罚,因此,公诉人要求法庭在量刑问题上应当判处被告人董*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对于公诉人的意见,本辩护人表示不能苟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人董*清不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是因激情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同时被害人张*奔欠债不还,并且还在董*清走投无路向其讨债时用恶语剌伤了董*清,并且还与董*清有过肢体冲突,这无疑是使得董*清感到绝望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相当的过错。另外,被告人董*清认罪态度好,事后对自已所犯罪行追悔莫及,甚至用自杀来谢罪,这些都证明董*清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判其极刑实在太重。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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