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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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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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a犯盗窃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4 16:49:04

 

  胡a犯盗窃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胡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a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胡a趁被害人李a离家上班之机,窜至本市×区×路×弄×号×室李的住处,撞门入室,窃得人民币l00元及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华硕牌X88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逃逸。

  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胡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证人陈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a退赔被害人李a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钱 华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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