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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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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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盗窃罪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4 16:44:50

 

  李某犯盗窃罪案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黄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绩成,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0] 10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绩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租车至本市淮海中路某号某店,由李某等人望风,同伙动手窃得德芙巧克力、饮料、洁面乳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92.60元)。然后,又一起乘车至西藏中路某号某店内,采用上述手法,窃得糖果、巧克力、洗发露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22.90元),欲乘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了上述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杨某、杨X的陈述;涉案人员吕某、江某、李某的供述;证人叶某、陈某、凌某、余某、倪某的证言;赃物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盗窃,应按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蔡丽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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