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公安协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导致闹事者死亡如何定罪-邢某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0:58

公安协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导致闹事者死亡如何定罪-邢某故意伤害罪案
(海南李武平主任律师)
[案情简介]邢某为某公安局协警,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了制止某辱骂、冲击派出所的闹事者,导致闹事者死亡的后果,邢某等4名警察及协警被刑事拘留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司,邢某亲属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主任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在这起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及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并不是邢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中间有医院因素介入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邢某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维护了被告人邢某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城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
被告人唐某
被告人邢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201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伟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和审判员余桂凤、李南新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和9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及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6日23时许,杨某骑电动车载其妻吴某回家,途径三亚市麒麟巷口时因让路的问题与骑摩托车的王某、黄某发生纠纷,王某打110报警。三亚市某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罗某带协警唐某、原某感到现场,问明情况后将杨某、王某带回某派出所调查处理。吴某和接到杨某电话的赖某、赖某某等人先后赶到了三亚市某派出所门口,因赖某当晚喝了很多酒,在某派出所门口不停地大声辱骂某派出所的民警和协警,当晚正在值班的协警即被告人邢某、唐某、赵某上前进行制止,欲将其带进某派出所内,但赖某继续辱骂不愿进去,并将邢某的裤子扯破,随后赶到某派出所的王某的父亲王某就上前帮助邢某等三名协警将赖某强行推进值班室。赖某被推进值班室里后,仍不停地辱骂协警员,并要挣脱走出值班室。当时,在值班室接电话的协警员即被告人符某让他不要吵,赖某就向协警符某吐口水,符某就打了赖某两耳光,赖某就抓了一把椅子要砸符某,邢某、唐某、赵某见状,就冲上去制止,双方发生了扭打,邢某和符某要求给他上手铐,唐某就拿出手铐,四人合力把他按到在地后,用手铐把他反铐在椅子上。在这一过程中,唐某用拳头打了赖某的脸部,赵某用脚踢了赖某的胸部、腹部。
2009年9月7日凌晨0时,赖某在值班室内说:“肚子痛”。某派出所民警吴某和两名协警带赖某到市人民医院做ct和b超等会诊,未发现异常,当日凌晨4时被带回了某派出所继续留置盘问。同年9月8日20时许,赖某被送往三亚市农垦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肠破裂并实施手术,9月11日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救治,9月12日14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系肠破裂造成腹膜炎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是主犯,唐某、邢某、符某是从犯,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赵某辩称,其确实用脚踢了被害人赖某,但其没有踢到赖某的腹部和胸部,不是主犯。而唐某、符某也用脚踢或者踩了赖某,踢到哪里并不清楚。在制服赖某的过程中,其和唐某、邢某、符某均一起殴打了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是本案的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首先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无共同伤害的行为;其次,被害人肠破裂具体是哪个被告人的行为或者有否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证实;第三,本案定性不正确,本案应该是滥用职权罪;最后被告人赵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被告人唐某辩称,其在制服赖某的过程中只打了赖某脸部一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首先,本案被害人赖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次,唐某与其他被告人是片面共犯,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付刑事责任;第三,被害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特别是医院在救治的过程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从而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第四,唐某是从犯,又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唐某工作期间,一向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奉献了很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邢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其在制服赖某的过程中没有动手殴打赖某。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邢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有限,是本案的从犯,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邢某免除处罚或使用缓刑。
被告人符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完全属实,其在整个过程中仅用手推被害人脸部,不让被告人向其吐口水。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于2009年9月6日23时在三亚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值班室内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赖某,致赖某肠破裂,经鉴定为重伤。由于没有及时救治,造成被告人腹膜炎因其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6日晚上其从外面回到派出所时,周围围了很多人,唐某对其说刚才出警时衣服被人扯破。随后,听到有人在大声吵骂,邢某叫大家将此人强行带进派出所值班室,此人进值班室后,,大喊大叫,还辱骂值班人员。符某让其不要吵,其就辱骂符某并对孙吐口水,孙就打了此人两个耳光,此人就举起一张椅子来,要打符某。符某将他的椅子抢下,其和邢某、唐某冲进值班室里与孙将他制服了,并强行上了手铐。在这过程中,其四人均参与殴打了此人。其供述还证实当晚其穿的是作训服,邢某、唐某穿白色的衣服。
2、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6日晚上10点多,其和所里干警出警后带回来了杨某和另一方当事人王某。所里正在对他们进行调查,这时派出所门外有人在大声的辱骂民警和协警,其看见有一个醉酒中年男子正在门外破口大骂,引起很多人观看,唐某还说刚才出警时候被此人把衣服扯坏了。其就叫协警唐某和赵某,与一名河西协警合力将其推进派出所值班室。在这之前,河西协警打了此人的眼部位。在值班室,他大吵大骂,要拿椅子打孙,其和唐某上前制止此人将其用手铐拷了起来,在控制此人时和此人扭打在一起。其看到赵某准备用脚踢此人,就叫他不要用脚踢了。另看到唐某动手打他的眼部和头部。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有一名四川籍男子(赖某)醉酒在所外面辱骂民警和协警,当时引来了很多群众,邢某和其上前制止无效,最后邢某、赵某、还有其一起将赖某推进了值班室,在值班室赖某还是大声辱骂,还举起了板凳准备打在值班室的符某,孙就从他手上夺下椅子,那个男子上前和孙扭打在一起,赵某、邢某和其他上前帮忙。其看见邢某、符某还有赵某用脚踢了赖某,其也打了赖某右脸一拳。后来大家合力将其铐了起来。
4、被告人符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其在值班室值班,期间有一名四川籍醉酒男子赖某在所们外大吵大闹,所里的协警唐某、邢某、赵某将他带进了所里的值班室,赖某进入值班室还是大声辱骂,要往门口外冲,他们三人就推他进去,推了几次后,他突然拿椅子要打其,其接住椅子和他拉扯,男子向其吐口水,其就打了男子一巴掌,这是赖某的朋友杨某也来住址他不要吵闹,但是他不听,并用脚踢唐某、邢某还有赵某,后来他们就扭打在一起了,最后把他按倒在地,拿手铐把他反铐了。在这过程中双方都用了拳脚,最后那男子倒地,还用脚乱踢赵某,这时,赵某上前用脚踢他的胸、腹部。
5、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在受伤致死之前所做的笔录),2009年9月6号晚上其和工友在喝酒。23时有人说杨某在麒麟巷与人发生矛盾,工友们就过去看,当时民警要带杨某回派出所,杨某不愿意,工友就和民警发生摩擦,后杨某还是被带走。在某派出所门口,其大声辱骂民警和协警,被协警员带入值班室还向协警吐口水,准备拿板凳砸协警员的事实。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22时30分,有一个男子跑到店里打电话,听见是说被人打了报警的,不一会有十几个四川籍男子到店门口找到这个报警男子,后来警车来了,还辱骂民警抢警官证,最后双方当事人还是被民警带走了。
7、证人证言高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大概11点,其被羁押于某派出所值班室,听见外面很吵,先是看到一个人(指杨某)进来,不一会又听见外面有人在用粗话大骂,接着几个协警一起推进来一个个子不高但很壮实的一个男子,他挥舞的拳头想打那几名协警,还用脚踹,几个协警上前向按住他,他还是不停的踢打,这几个协警用拳头打那个人的脸部,那个人也反抗和协警对打,还拿起板凳砸协警员,被杨某拦住,杨某和几个协警抢下椅子。协警员一起冲上去打闹事的男子,男子被打倒在地,其中有一个穿黑色制服的人用脚去踢那名男子四、五下,踢在那男子的脚上、胸上、腹部。其余的人没有用脚踢,最后协警员把他铐起来。其中接电话的协警打了那男子二巴掌。过了半小时后,该男子喊肚子痛。其辨认笔录证实赵某、唐某、邢某符某均是当晚在值班室中协警员,其中符某就是当晚在值班室中的接电话协警员,赵某就是当晚穿黑色制服,皮肤较黑在值班室协警员。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12时,其在三亚市人民医院外科接诊一位叫赖某的患者,当时患者说肚疼,还有头疼和头晕,在做了b超和ct后,没有发现异常,其就给他打了点滴和开了一些止疼药品,当时陪他来的有两名公安,还有赖某的朋友和家属。其当时几次建议他本人和他朋友叫他留院治疗或者第二天来继续治疗,但是赖某本人还是没有住院住院,于9月7号凌晨5点离开了医院。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11点多,其和爱人骑电动车在三亚市河东路因为让路问题和一名十五六岁的笑青年发生冲突,随后那小青年就报警了,其也打电话给赖某和赖某某等人,民警赶到后经双方带到了某派出所进行处理,其被带进了值班室,过了一会听见赖某的声音,接着赖某被四、五名排派出所工作人推进值班室,赖不肯坐下并大声叫骂,双方在推打中发生了争执,派出所工作人员开始对他拳打脚踢,他被打后,拿起板凳准备和协警员对打,被其劝止,接着他有开始被打,被打倒在地,后来,赖被反铐起来。过了一会赖某说肚子疼,但没有人管,最后赖某被送往医院,凌晨五点多,赖某被送了回来。9月8号晚上,其和赖某被河东所的民警送往拘留所,因为赖某的身体一直不舒服,赖某就被退回了河东所。
10、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的证言与证人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实赖某在被带到派出所时并没有受伤,赖某当时是被三名警务人员为住打,在这过程中,有人用脚踢赖某的肚子的事实。
1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11点多其听说杨某在外面与人发生矛盾,就和工友几个人去看。民警来了解情况后就带双方当事人去了河东所。杨某被带到了值班室里,其在门口听见赖某在大声辱骂民警和协警,协警将赖某带进了派出所后来听吴某说赖某被打了。后来民警带赖某去医院检查身体,其随行。检查后医生说一、一切正常,民警就带赖某回派出所了,2009年9月8号晚上,其将赖某担保出来后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还证实赖某在被带到派出所时并没有受伤。
12、证人周某的证言,周某的证言证实赖某被带到派出所的经过,与证人赖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实,赖某被抓进派出所不久就喊肚子痛,表情痛苦,后经送三亚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嘱咐第二天要来复查。随后第二天,其几次探望赖时,赖表情很痛苦并喊肚子痛,其要求派出所送赖去治病,但没有得到答复的事实。
1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其接到朋友阮辉的电话说手下的工人赖某和杨某被抓进河东所了,其就去了河东所,到了所里看见二人被拘在值班室里,赖某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右眼青肿、口鼻流血,身上有鞋印,杨某对其说赖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打了。后来值班室民警在请示领导后就和其等几个人一起带赖某去医院检查。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11时,其骑摩托车带女朋友黄某行至麒麟巷,因让路问题和前面骑电动车的一男一女争吵起来了,其被那男的打了一耳光,就报警,那男子也打电话叫人,后来河东所的人来了,就把双方带上警车带回所里问话。一会看见其的父亲(王某,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协警员)还有某派出所的几名协警员一起将一名男子推进了值班室,那男子大骂民警和协警,还用脚踢门并吐口水,协警们就打他,男子用板砸协警,但没有砸到。之后其就听见值班室里传出那个人被打的声音。其还证实,那男子的一只眼睛是在值班室内被打青肿的事实。
15、证人黄某的证言,黄某的证言和证人王某的基本一致,证实当晚上被抓进派出所的男子由于辱骂警察,在派出所值班室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的事实。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其接到王某电话说在麒麟巷被人打了,其就赶过去,只是某派出所的民警带着几名协警来了,把纠纷双方都带到了所里,当时其在大厅里听见所外有人大声辱骂民警和协警,一位个子不高满身酒气的人在河东所门口大骂,河东所的协警员就想将其带回所里,但该男十分不配合,将协警员的衣服都扯烂了,后来其也上前帮忙踩将该男子带进了值班室。之后听见值班室传来有人打斗的声音,看到当时那男子已经被铐了起来,还看见有两名协警员(赵某、唐某)用脚踢了该男子。其辨认笔录也证实赵某、唐某、邢某、符某就是当晚与赖某推打的四名协警。
17、证人吴某的证言,2009年9月6号晚上大约11点半左右,其回到所里,在值班室门口听见有人大吵大闹。大约过十分钟,赖某喊肚子疼,经请示值班领导,其指派原某还有蔡某陪同赖某去了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说没有什么情况后有把赖某带回到所里了。其还证实看见赖某头上有伤害的痕迹。邢某当时上身穿白色短袖衬衫,下身穿黑色裤子。赵某身穿一身黑色作训服。
18、证人原某、蔡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6号晚上,其和干警到河东麒麟巷将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大约11点多,其回到派出所看到值班室里有一男子大吵大闹。辱骂警察。约12时,其随干警将该男子送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检查,由于没有发现异常,医生建议第二天来复查的事实。
19、证人林某的证言,2009年9月8号晚上某派出所民警麦壮带杨某和赖某来拘留所执行治安拘留,其对送来的这两个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叫赖某的男子从进拘留所后就用手一直捂着肚子满头冒汗,其右眼肿胀,来声称是在派出所被打的。所里的藩某对其进行了再一次的身体检查,发现赖某肚子肿大,有硬块。于是请示所长,所长到后了解情况表示不能接受赖某,麦壮就带赖某走了。
20、吉某、蒲某、藩某的证言和证人林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2009年9月8号晚上某派出所民警麦壮带杨某和赖某来拘留所执行治安拘留,赖某经检查后发现有伤情,不符合拘留条件而拒绝接受的事实。
21、三亚市公安局信访登记表,受害人赖某的受伤照片,周某、阮某、赖某某、杜苦儿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因被害人赖某被打伤住院治疗后,周某等人向公安机关信访反映赖某被打伤的过程及其他情况。
22、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并未通知单、证实赖某在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病情危重的事实。
23、三亚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以及b超报告单、处方笺、医院收费单。证实2009年9月7日凌晨许,赖某到三亚市人民医院进行过一系列的病情检查。
24、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住院住院病案、手术记录、ct结论和b超结论、检验报告单。证实赖某于2009年9月9日入住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小肠破裂。
2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85年2月10日、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7日、邢某出生于1980年10月20日、符某出生于1978年12月19日等身份基本情况。
26、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赖某被打案发后,办案人员通知了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到河东分局接受调查,四人接到电话后,先后来到分局。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7、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物鉴定[医]字[2009]第187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赖某是由于被打伤致肠破裂由于没有及时治疗,造成腹膜炎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的事实;琼公司鉴[2010]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赖某被打致腹部损伤(小肠破裂),属于重伤的事实。
28、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三亚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案发现场的概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之间形成锁链,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身为三亚市公安局协警人员,本身没有任何独立执法权。有三亚市治安协警员队伍管理规定,证实治安协警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没有执法权,只值勤不执法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无视国家法律,超越自身职权范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共同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身体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犯在、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关于其没有踢到被害人的胸、腹部,不是本案的主犯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是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本案定性应该为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是自首,应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首先,被告人赵某庭审中承认用脚踢了被害人赖某;其次本案被告人符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赵某上前用脚踢赖某的胸、腹部,唐某和证人王某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赵某案发时确实用脚踢打了赖某,而本案证人高某则证实赵某用脚去踢赖某四、五下,踢在赖脚上、胸上、腹部,与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系被打致肠破裂能相互吻合,证实被告人赵某踢打被害人的事实及致被害人肠破裂引起的主要作用,故认定赵某系本案的主犯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亦确实充分。被告人系协警,没有执法权,因此亦无所谓滥用职权的问题。被告人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妥。被告人赵某在接到办案单位的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属于投案,但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回避了用脚踢打被害人腹部、腹部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如实交代有关犯罪事实致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唐某的辩解,虽然认定被告人唐某踢打了被害人胸部、腹部的证据不充分,但参与殴打被害人是不争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承认打了被害人的过程中,唐某来帮忙,双方都动了拳脚。而证人高某、杨某、吴某、王某均证实,当时有多名协警员上前围住被害人殴打的事实。故认定被告人唐某系故意伤害的从犯证据确实充分。其辩护人的唐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被告人邢某、符某关于二人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二被告在侦查阶段供述当时在给被害人上手铐的过程中双方扭打在一起,而符某、唐某、邢某均供述在这过程中双方都懂了拳脚,赵某更是明确指出本案四被告人均参与殴打了被害人。而多名证人也证明当时是多名协警一起殴打被害人。故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被告人邢某、符某没有殴打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邢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有理,应予部分采纳。
根据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应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收到伤害(属重伤)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并非四被告人放任不理,二十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肠破裂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必然的结果。故认定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四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赵某、唐某、邢某、符某身为公安机关聘任的协警人员,超越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共同殴打被害人致重伤,其中,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害人唐某、邢某、符某均参与殴打了被害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被害人由于无端辱骂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被约束以后仍不服管束,严重滋扰了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案发存在一定的过错,过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过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致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伟佳
审判员余桂凤
审判员李南新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邹城玉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