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考验期内不思悔改 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5:32

  2007年6月,被告人薛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为朋友出气再次触刑。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对被告人薛某的缓刑判决,对被告人薛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邱某、童某是玉山县一中同年级的同学。2009年1月25日下午,毛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童某在玉山县一中校内发生纠纷,之后毛某打电话让邱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忙,邱某便叫被告人薛某帮忙打架。当日下午四点多钟,薛某伙同毛某、邱某在玉山县一中大门口附近的商店门前殴打了被害人童某,童某被殴打后,表现出不服气的样子,邱某便从地上撬起一块黄颜色的地砖准备砸童某,被告人薛某从邱某手中拿过该块地砖,被害人则往玉山县一中的大门方向逃,在大门伸缩门的地方,被告人薛某等三人追上童某,被告人薛某则用地砖往被害人童某头部砸了三下,致使被害人童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童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另查明,双方家长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童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童某及其家属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童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一般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薛某在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