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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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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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引发冲突 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6:28

  2011年9月10日晚,闫某和柴某、吕某、付某在饭店吃饭,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闫某拉到饭店外。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回去。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值班医生报了警,闫某在达拉特旗中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死因系项部直接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项部肌肉出血,劲椎椎体骨折,颈上段脊髓损伤而死亡。

  2011年9月11日,闫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4月2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记者 晨曦 通讯员 马银伟 孟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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