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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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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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涉嫌故意伤害案第一审辩护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6 17:55:20

  姜XX涉嫌故意伤害案第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姜XX根本不认识被害人,只是受人指使组织他人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赵XX在2009年4月7日的供述中讲:“接着郑XX就又给姜XX打了个电话,让他带人过来,…过了一阵,姜XX带着两三个人进了包间,郑XX就对姜XX讲,赵X(赵XX)跟如意(郑XX)都让金水(陈XX)欺负了,你得给他们俩出气,…郑XX就问我,你到底嘛意思吧?我说,给他腿打折了。郑XX也说,把他胳膊腿打折了。姜XX就跟郑XX说,大哥,你别管了,这事交给我了。”由此可见,本案中,是赵XX与被害人陈XX有矛盾,之后赵XX找郑XX帮忙,郑XX指使姜XX带人,按赵XX和郑XX的意思“教训”陈XX。

  另外,被告人边X、孙XX、孝XX的供述均证实,他们和姜XX都不认识被害人陈XX,当时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跟在他们的车里,帮助他们指认谁是陈XX。

  因此,本案中,姜XX根本不认识被害人陈XX,更谈不上与其有仇怨,只是受郑XX的指使,组织其他被告人去教训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姜XX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授意其他被告人携带凶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姜XX只是起到组织的作用,没有真正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告诉其他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一顿,而姜XX本人并未参与伤害被害人的行动,所以其他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方式、力度等都不由姜XX支配,对于其他被告人行为过限导致被害人伤重不治而死亡,姜XX也始料未及。

  另外,关于蒙面用的头套,只有孙XX一个人供述是姜XX发给他的,而边X、孝XX在供述中都说不知道是谁给的头套,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也不能认定头套是姜XX发给其他被告人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姜XX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很小,既不是本案的发起者,也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没有直接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姜XX与被害人陈XX素不相识,只是在郑XX的授意下,组织其他被告人去打被害人。而且姜XX并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姜XX也深感内疚,并表示愿意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姜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所有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给被告人姜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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