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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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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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6:04:30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双,绰号“双矮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年月5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4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7月17日由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9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守所。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邹双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邹双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双撤回上诉。

  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赖运铁

  审 判 员 敖 云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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