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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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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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兵聚众斗殴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5:57:5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大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兵,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魏各庄中街一条3号。因涉嫌聚众斗殴2008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高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7日,高淼(另案处理)因为给刘杰(另案处理)的手机发送歌曲,双方发生争执,并约好双方于2008年6月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公园打架。2008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高淼在大兴二中京开公路东侧公共汽车站被刘杰纠集的陈港、曹帅(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殴打。高淼遂于当日下午18时许,纠集被告人高兵等多人,在大兴区黄村镇康庄公园内,与刘杰纠集的陈港、曹帅等人发生殴斗,造成曹帅腹部受伤致小肠多处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陈港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提取说明,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兵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械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兵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高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童 赟

  二○○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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