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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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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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铁胜聚众斗殴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5:36:43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平刑初字第002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扬(别名少奇),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铁胜,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0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扬、吴铁胜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姜扬、吴铁胜自愿认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扬及其辩护人付学军、被告人吴铁胜及其辩护人王冬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洋(另案处理)因故与蔡学青(另案处理)产生矛盾并约场打架,后于2008年4月10日21时许,蔡学青方纠集的于荣凯(另案处理)、姜扬、吴铁胜等20余人,与刘洋方纠集的刘浩、路岩(另案处理)等30余人,分别持砍刀、镐把等,在平谷区平蓟路甘营服装厂路口附近互殴,刘浩、路岩等人驾驶的车辆被于荣凯等人驾驶的车辆撞到沟里,路岩在逃跑过程中,姜扬持砍刀对其进行追砍,于荣凯、吴铁胜分别持石头砸路岩。经鉴定,路岩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扬、吴铁胜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姜扬、吴铁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姜扬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姜扬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铁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铁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蔡学青与刘洋因拉运矿石产生矛盾后约场进行殴斗。2008年4月10日21时许,蔡学青、曹双喜、王亮(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于荣凯(另案处理)、姜扬、吴铁胜等四五十人,刘洋纠集刘浩、路岩等30余人,双方持砍刀、镐把等器械在平谷区平蓟路甘营服装厂路口附近互殴,于荣凯等人驾车将刘浩、路岩等人驾驶的车辆撞到沟里,路岩下车逃跑,于荣凯、姜扬、吴铁胜等人下车追赶,于荣凯、吴铁胜分别捡起一块石头朝路岩砸去,姜扬持砍刀将路岩砍伤,造成路岩左手示指不全离断,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姜扬、吴铁胜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扬、吴铁胜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学青、蔡扬玉、于荣凯、梅奎、贾志军、贾桂鑫、张子江、刘洋、尤斌斌、李世杰、赵国永、徐鑫、高彬、张立、刘月晨、路岩、芮玉兵、刘行、刘铁华、刘浩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扬、吴铁胜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扬、吴铁胜犯有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扬、吴铁胜自愿认罪,故均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扬辩护人关于姜扬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铁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吴铁胜的辩护人关于吴铁胜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吴铁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汇文

  人民陪审员 刘 宝

  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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