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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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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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华光犯聚众斗殴罪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5:37:58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华光,男,1975年7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略),苗族,高中文化,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酉阳县万木乡烟草站职工,住(略),现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公案局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华光犯聚众斗殴罪,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左华光及其辩护人彭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永光在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因过车与被告人侯胜发生纠纷致抓扯。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熊波、熊鹉、王江华(另案)等人听说侯胜在岩梦底(小地名)被左永光打后,遂在丁市三中叉路口处持钢管、木棒等凶器拦截驾车由此经过的左永光,后被告人熊波见左永光的车路过,就开车去追左永光至丁市新街尽头,致使左永光弃车逃走。被告人左华光得知左永光被熊波开车追赶的消息后,告知了唐军(另案),唐军就找了两辆车,田勇找了一辆车并联系在酉阳的被告人卿磊、李付全等人,在酉阳方向的左华光、唐军、田勇、卿磊、刘占军、李付全、何杰等10多人分乘由田勇、卿磊、唐军开的三辆小汽车赶往丁市。与此同时,万木乡左永光的老家麻布坨的左强光、左念光、谢光奉等人得知左永光被熊波等人追打的消息后,也分别往赶到丁市街上惊涛大酒店,与在这里等候的被告人邱江明、龚锋、龚超、申军、唐俊、王磊、龚航等人会合,会合后,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带领被告人邱江明、何杰、谢光奉、龚锋、卿磊、李付全、龚辉等几十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前往熊家实施报复,而熊波、王江华、侯胜得知左家要纠集人进行报复后,遂自制燃烧弹及准备辣椒粉、石灰粉、砖块等物欲对抗左家,被告人侯胜还从家里取来一支自制的火药枪携带在身上。丁市派出所民警在赶往熊波处对熊家进行劝解过程中,及时将熊波、王江华、侯胜等人制作的燃烧弹及准备的木棒等物品予以收缴。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何杰、谢光奉、龚锋、卿磊、李付全等人赶到熊家屋外后,不顾在场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劝阻,在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的带领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强行冲入王江华家房屋底楼进行打砸,因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干部等人的劝阻,才陆续退出屋外。在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等人退出屋外过程中,熊波持砍刀及从侯胜处所得的火药枪与持钢管的熊鹉等人冲下房屋底楼和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等人进行对峙。在双方对峙后,从熊波屋顶楼扔下一水泥砖头,当场将站于楼下的邱江明砸倒在地,致使邱江明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双方不顾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多次劝阻仍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左华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熊会霞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华光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华光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左华光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家打砸,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现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华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华光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较小,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永光与同事驾驶辰K50109小型轿车准备到酉阳县城,途经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时,侯胜驾驶的长安车因故障停于公路中间,致使左永光的车无法通行,左永光下车协调该事与侯胜发生冲突,侯胜持刀追砍左永光,左永光持木凳还击,后经侯胜的母亲熊会霞等人劝阻事态得以平息。次日上午,左永光从酉阳县城到丁市镇桥岩村小地名岩门底喂猪,侯胜邀约谢连平、李黔等人欲报复左永光,左永光得知该事后,便将该事告知了龚航,龚航得知该情况后,向丁市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岩门底了解情况后,驾车寻找侯胜等人。18时许,熊波得知侯胜在丁市镇桥岩村岩门底(小地名)又被左永光殴打后,邀约熊鹉、石劲、王江华等人在酉阳三中岔路口处拦截左永光,在拦截过程中,侯胜驾驶摩托车到达三中岔路中,向熊波等人解释在岩门底没被左永光殴打,同时,丁市镇派出所接到龚航的再次报警后,赶往三中岔路口进行现场处置,与丁市镇武装部长祝建军一起劝阻熊波等人,并将侯胜、熊会霞带到派出所作单方调解工作。正在劝阻熊波时,左永光驾车到达酉三中岔路口,见熊波等人在此处拦截,便驾车向龚滩镇方向逃离,熊波不听在场干部的劝阻驾驶长安车追击,在丁市镇人寿保险附近将左永光的车拦停,左永光见状弃车逃到冉玉辉家躲藏,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冉玉辉家做左永光的调解工作,责令左永光阻止前往丁市参与斗殴的人,左永光愿意和解,并提供了从酉阳县城和万木乡有两车人可能快到丁市镇参与斗殴的线索,派出所干警根据该线索在丁市镇派出所岔路口将该两车人拦截,收缴了携带的木棒等凶器,并向酉阳县公安局报警。熊波、熊鹉、石劲、王江华拦截左永光未果,便相继到了熊波家中,熊波用王江华的电话打左永光的电话要求左永光解释殴打侯胜的事,在电话中,熊波与对方的人言语不合,双方约定了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子斗殴,熊波联系对方后,与王江华一起从长安车中抽出汽油,用玻璃瓶制作了燃烧弹,同时还准备了石灰粉和辣椒面。与此同时,被带到派出所的侯胜和熊会霞接受了派出所的意见,同意由派出所调处此事,并且熊会霞用电话劝说熊波、王江华,但在电话中熊会霞得知双方可能要斗殴,二人将该情况告知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随即驾车与侯胜、熊会霞赶往熊波家,侯胜则回到家中将自制的火药枪藏于身上返回熊家。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波、王江华等人进行了劝解,并收缴了自制的燃烧弹及长安车中的木棒,大家表示“可以调解,只要对方不搞了,我们就不搞”。

  龚航得知左永光被侯胜追杀后,将该事电话告知了王磊、田勇、陈桥伟等人。田勇在酉阳县城接到龚航电话后,将该事告知了左华光,左华光、田勇、袁强、唐军、何杰、徐前飞等人聚集于酉阳县城红卫桥头,同时,卿磊得知此事后,与李付全、卿圆圆、袁强、刘占军也赶到红卫桥头聚集。人员聚集齐后,田勇驾驶其从左垒处借的渝H0549车载李付全、袁强、卿圆圆、刘占军,唐军驾驶其从李先昌处借的渝H1088车载左华光,卿磊和何杰交换驾驶从田敏处借的渝H0405车载徐前飞、谢毛等人并携带砍刀等凶器,卿松接到卿磊邀约电话后,叫上冉义、李虎明、陈大伟、李军等人乘林华的车,先后赶到丁市镇惊涛酒店。与此同时,左强光、左念光等人在万木乡左顺碧家吃饭时,左强光得知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杀的情况后,告知了在场的左永光的兄弟及亲戚。于是,左强光与左念光、谢光奉、左江峰、左顺达、左顺碧、左顺航、谢乾光等人分别骑摩托先后到达丁市镇惊涛酒店与左华光等人汇合。在从酉阳县城和万木乡两地人员赶往丁市的过程中,丁市镇的龚锋、邱江明、王磊、唐俊、龚超、田永茂等人基于与左永光系朋友、师生关系也纷纷赶到了惊涛酒店,且龚锋从其家里将钢管二根、砍刀一把送到惊涛酒店。

  21时许,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到齐后,左华光、左强光组织并带领邱江明、左念光、李付全、卿磊、谢光奉和龚超、卿园园、龚辉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从惊涛大酒店前往约定的丁市镇卫生院院坝实施斗殴,被告人龚锋与涂伟、唐俊及其女朋友等人坐被告人何杰开的白越野车跟在左强光等人之后。因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波、侯胜等人进行了劝说,并收缴了凶器,熊波、侯胜等人正在熊波家中接受派出所的单方调解,熊波等人没有到达约定的地点。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谢光奉、卿磊、李付全、何杰、龚锋和涂伟、龚超、卿园园、龚辉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径直冲向王江华、熊波家楼下,熊家(王江华与熊家并排坐)离医院仅五十到一百米,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等人见状关下卷闸门逃至二楼。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谢光奉等人不顾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入熊波、王江华底楼门面内欲上楼对熊波等人实施殴打,因二楼门已关无法上楼,便对卷闸门、进入二楼的小门等东西用砍刀、钢管等凶器乱砸,后被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及左永光、田勇、田永梦等人极力劝阻退到屋外,左强光等人在屋外并用钢管、石头等物掷熊波、王江华等人,致房屋玻璃损坏。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跑到房屋顶楼用砖块等物向站在房屋外参与斗殴的人群乱扔(有熊波、冉波、田健全、熊会霞、熊萍、熊国泗、冉登权的证言)。双方互骂、互扔一会后,熊波、侯胜跑至二楼,侯胜从身上取出火药枪交与熊波一起将火药枪装弹,之后,熊波持枪和刀、侯胜持刀、熊鹉持钢管冲到其底楼台阶上,与左华光、左强光、邱江明、谢光奉等人对峙。在对峙过程中,邱江明被楼上砸下的一块水泥砖砸中头部倒地,田勇、唐军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邱江明受伤后,左念光和申学红将部分凶器收缴予以藏匿。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邱江明的伤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为人体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渝酉公(刑)勘(2008)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法医学活体损伤临床检验鉴定书。证明了邱江明受伤后于2008年1月2日至1月18号在酉阳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事实以及经鉴定邱江明所受伤为人体重伤。

  4、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民警何承武、齐长文的出警记录。证明本案发生的前后经过。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丁市派出所从申学红处扣押16根钢管及一把西瓜刀。

  7、左华光的户口证明。

  8、证人祝建军(镇武装部长)的证言。证明事件的起因以及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解决的情况。在熊家现场,熊家的人在楼上,万木的人在屋外公路上站着,双方没发生冲突对峙着,直到公安局的人来。

  9、证人陈文权(镇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事件的起因以及看见左华光在屋外骂,左强光拿石头冲进屋乱砸。他见状抓住左强光往酒厂方向退,冲进屋的人也往外退,在退的过程中,楼上扔下一砖块把邱毛(砸在头上)打倒在地。这时,熊波左手拿枪,右手拿刀从楼上冲下来,在阶阳上站起不让人靠近,万木的人也不敢上前,双方对峙直到大批警察到后,万木的人才离开现场。

  10、证人冉登权(丁市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熊、左两家打架的原因是左永光与侯毛子错车引起。2008年元月2日晚,他接到镇政府电话称街上要打架,由综治办做打架一方熊家的工作。他们正在做工作时,左家分两批来了一大群人,持有钢管、砍也等凶器,这此人一到就向熊家屋里闯,熊家的人往楼上跑,他们试图组止左家的人,但拦不住,左家的人持凶器闯入熊家门市部内,熊家的人在楼上往楼下扔石头或砖块。因熊家把上楼的门关了,左家的人未能上楼就退出了门市部到了街上,派出所就把熊家的卷闸门关下。熊家的人在楼上,左家的人在楼下,双方有的在骂,有的用砖头砸,左家的人朝熊家房子砸石头、钢管等,还用砍刀砍熊家的门,熊波拿了一把火枪和一把砍刀站在阶檐上,并用枪对着人群,并威謦人群。他们在做熊家的工作时,当时熊家的态度还是可以,只要左家的人不上门,答应到办公室和说。

  11、证人张素蓉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4时许,她在侯胜家邻居余长光家帮忙,看见侯胜跑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左老师拿着水瓢和另三个男子警着侯胜跑到这里要打侯胜,她和侯胜的妈拖着侯胜,侯胜哭着说:左老师把其打了一顿。侯胜的舅舅熊波把侯胜的刀收了,左老师还想打侯胜,被侯胜的外公骂后,就被人拖走了。

  12、证人石劲、熊国仕、熊萍、熊会霞、田建全、黄磊、冉波、田素梅、李志勇、何建华、向永国、申军(申老二)的证言。证明双方斗殴的情况。

  13、证人田敏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唐军、左华光、田梦等人到了丁市打架,还有李先昌(绰号管子)的渝HBl088车也去了丁市。

  14、证人左垒、李先昌(绰号管子或广子)的证言。证明自己的车被借。李先昌还证明在现场他认识的有田勇、唐军、左华光、田茂、孙学兵,另有左磊、田敏的车。

  15、证人田勇的证言。证明他是左永光的学生。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县城接到丁市龚航的电话说左永光与熊家在扯皮,左永光被熊家的人追得不知去向了,龚航叫他通知左华光,并叫他下丁市看一下。他在民委附近碰到左华光后,把左永光在丁市发生的事给左华光说了。左华光说找几个人陪其去,问他去不,他说他要下丁市去。他就借了左垒的车,他从东风坝驾车出来在城此附近载上袁强(绰号拉狗),途经红卫桥看见左华光、唐军、卿园园等一些人在红卫桥处,左华光叫他带几个人一起下丁市参与左永光与熊家的冲突。于是,袁强、卿园园、刘占军、另一个叫付华的人坐上他驾的车。之后,又来了一辆尾号为0405的田毛子的车。他载着卿圆圆等人先行出发往丁市,在车上,有人说熊家的人约左方在医院等。当车行到小坝时,他接到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的电话叫他招呼两方的人,不要让事态扩大。他驾车到了丁市的惊涛大酒店后,在酒店内,见邱毛等二十几人在,不久左华光、唐军就到了。他劝左华光等人先不要搞后,他开车到了派出所,见万木有两辆人被派出所拦下,一辆是袁园开的,另一辆不知是谁开的,共计10余人,其中有田梦、袁园、冉启育、李志勇,派出所的人说木棒等东西已被缴了。他劝住那两车人后,派出所的到熊家去做工作。派出所的人走几分钟后,他与万木的人到达熊家看究竟,在公路边玩。不一会儿左永光老家的三十多人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往熊家冲,其中有邱毛、左强光、“毛球”(均持砍刀)、左念光持钢管带头往屋里冲。他与派出所的人上前去拦,但没拦住,左强光、邱毛、左念光、“毛球”带着十余个持凶器的人冲进熊家门市部内打砸,没冲进去的就在外面砸卷闸门,左念光等人在熊家屋内打砸了一阵后,没有冲得上楼就出来了。他出来看见左强光拿钢管往楼上砸,其他人也在往楼上砸东西。接着邱毛被熊家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倒,他与唐军、申兵、袁红伟送邱到医院了。他去扶邱时,见熊家门市面部阶阳上站一人手拿枪对着外面的人。他去丁市是想给左老师撑面子,如果熊家要打,他们也不弱。

  16、证人王磊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们到酒店后,陆续来了三四十人,主要是酉阳、万木、铺子的人,他认识的有田勇、巴二毛、邱毛、卿磊、勇仔、鼎贯、翘嘴、左华光、左强光、卿圆圆、袁圆、秀强等人。

  17、证人田永茂的证言。2008年1月2日,他与袁园送孩子到丁市,在铺子接到龚航用左永光的电话打给他说,熊家的人拿刀杀左永光几天了,左永光躲起了,电话留在车的。到丁市后,他们在派出所的路口被冉秀国指导员拦下,一起被拦的有左永光老家的人,冉指导告戒他们不准打架。他说:“不会打架,我们是去劝。”我与田勇在派出所之后同时到现场,熊家有1 0多个人在屋前,熊家的人准备了棍棒与汽油瓶,但被派出所的收缴了。左永光的兄弟及老家的人去后十分生气,吆喝着要搞熊家的人,他与田勇在招呼,左永光也在招呼,左强光与左念光及老家的人都不服。万木的人去后,全部站在熊家的屋外公路上的,熊家的人在屋内,邱毛被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伤,但双方还是对峙着的,熊波拿枪拿着枪对着外面的人,另两个拿着刀和钢管。

  18、证人左永光的证言。证明2 008年1月1日10时许,他与符启贵、董利峰驾驶辰K50109小车到酉阳去接亲,途经食品站附近时,一辆长安车停在路中间,董利峰要求对方让车,那司机把门一开背靠在车门上,做出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他们以为是有人搞好耍,他下车一看是他以前的学生侯胜,他要求侯胜让车,侯胜不让,他就伸手示意侯胜下车,他来开。他伸手进去,侯胜就拿出一把张匕首准备捅他的手,他见状就往旁边一退,并拿了一根凳子准备挡,侯胜拿了刀来追他,他将凳子丢后跑到黄兵的餐馆拿了一根方凳在手上和侯胜对峙,并警告侯胜不要拿刀捅他,侯胜不听拿匕首向他捅来,他躲过后拿凳子朝侯胜的肩膀打了一下,侯胜说要下他儿子的腿后拿刀就离开了。10分钟后,他在黄兵房外与周围的人说话时,侯胜又提了一把米多长的砍刀来砍他,他跑到归来兮宾馆警告侯胜,这时侯胜拿刀的手被袁园捉住,侯胜的妈、奶奶也来把侯胜劝走,他和侯胜的妈走到黄胜的药店外,侯胜又骑了一辆摩托车来撞他,侯胜的妈、奶奶把侯胜弄到了侯的舅舅家,他和董老师一起到了酉阳。次日10时许,他在酉阳接到一个电话,问他何时回丁市,之后,他坐孙兵的车到岩门底喂猪,邱进说侯胜等几个年轻人拿刀要来杀他,他打电话给丁市派出所的冉所长(冉秀国指导员)报警,并用邱进的电话通知邱军叫侯的母亲把侯胜接回去。10分钟后,冉指导来了,在周围了解后,开车去追侯胜等人去了。之后,他开车回丁市,在三中处面,接到冉指导电话说在三中外面有人要打他,让他回避一下,他认为有派出所在那里,且自己没有打侯胜,就没有回避,就直接开车准备回三中。在三中路口时,他看见侯胜的车横在三中的路口,车下有七八个人提着刀和钢管在那里,冉所长叫他回避,他开车朝龚滩方谢走,到丁市街尽头处那长安车超到他车前面将他的车堵起,后面还有几辆车跟在后面,他弃车到冉玉辉家躲,并让冉玉辉告诉冉指导他在冉玉辉家,他又打电话告诉其外侄申军他的位置,不久申军和龚航、左强光、左念光、谢进耀到了冉玉辉家,冉指导和政府的冉镇长相继赶到,给他做工作,对该事进行调解处理,要求他招呼田勇等人不要带人来打架,他通过电话叫田勇等人不要打架。他从冉玉辉家出来到医院的路口时,他看见两群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的人在路口集合,他过去招呼时,看见左强光、左念光、谢进耀、谢光凤、左华光等人手持凶器在人群中,他没招呼得住,这些人就冲到了熊家去了,谢光凤持长砍刀砍熊家的门,他打了谢耳光叫其离开,他又站在熊家门前将左念光挡住,并打了他耳光。他和田永等人将这些人拦了一阵后,从熊家楼上砸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毛砸倒在地,这些人就退到公路上去了,他将邱毛送到了医院,就回到了冢中。听龚航说是一个号码1 3609496356的电话约在这,SLAT的架。上午我在酉阳也是这个号码打的,是个男音。左强光与左念光是从万木来的,左华光等人是从酉阳来的,不知是谁叫的。

  19、证人龚航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8时许,左永光打电话给他说其在岩梦底被侯胜围起了,叫他去接左永光。于是,他就给王磊打电话说了左永光被围的事,王磊就和他在一起了。他又给左华光打电话,因左华光关机,就给唐军打电话叫唐军转告左华光左永光在丁市出事的事。另外,他应左永光之请,给陈桥伟打电话,告诉其左永光被围的事。因没有车去接左永光,他就向派出所报告了这情况。他一边报警一这走到街上去看,当他走到干鱼坨(小地名)时发现三中对面叉路口有一群人,他又向派出所冉秀国指导员报告了情况。于是他就往回走,走到何老二门市部就接到冉指导的电话,之后上了冉指导的车,车上有祝建军部长,他与冉指导一起驾车在斜场找到了左永光的车,车内无人,左永光的手机在车内,冉指导叫他和王磊把左永光的车开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冉指导又去做工作去了。他和王磊从派出所出来碰到了袁红卫、冉勇、邱林,大家边说边到了惊涛大酒店,在酒店内碰到了申军、何建华、向疤子,他给这几个人讲了左永光打电话及被围被追的情况。此时,熊家打了几个电话过来,一个是申军接的,申军接完电话后说:“熊家那边的叫左永光到医院坝坝去。“10分钟后,熊家来的另一个电话是邱林接的,邱林接电话时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面(打架)。”当时在场的有冉勇、何建华、向二毛、袁红卫等人。他到惊涛大酒店时,他认识的有冉勇、袁红卫、龚超、龚辉等人,之后从酉阳又下来了二辆越野车,车上下来了管子、唐军、田勇、左华光等七八人。他向左华光等人讲了熊家一直在打电话,不听招呼,要注意。之后,他接到镇政府陈文权主任的电话,就到了冉玉辉家,看见了冉镇长、祝部长、左永光等人,冉镇长就叫他和左永光去做左家这方的工作。于是,他和左永光、申老二(申军)驾驶一辆长安车到医院叉路口拦左家的人,他们刚到冉波门市部就看见左强光等人提着砍刀、钢管冲过来,他们几个去拦,但没拦住,就这样双方就打了起来,接着他就听见卷闸门被砸的声音。不久,就听说有人被砸了,围观的群众就散了,他看到公安局把双方的人抓后才回家。

  20、证人唐俊、左顺碧、袁巍、左顺航、卿松、龚超、卿圆圆、涂伟的证言。证明了在该次斗殴中如何组织以及斗殴的事实。

  21、证人申学红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l日晚,帮忙打架的人中他认识的有左华光、左念光、左强光、卿磊、何杰、邱毛、唐军、王磊、申军等,一共有三四十个人,便左华光一直的招呼。邱毛受伤后,左永光叫大家把刀收了,不准再搞了,后他与左念光收了刀等物放在冉波的小吃店,卿磊将他自己的砍刀拿走了。

  22、同案关系人唐军的供述。证明是2008年1月2日19时许,左华光给他打电话说左永光在丁市遭打,叫他找个车一起去看,他给田敏打电话借车(0405)未果,他又找李先昌(绰号管子)借了(1088)车。他到车站开李先昌的车时,左华光在红卫桥打电话喊人,他开李先昌的车到红卫桥时,田敏的车从小坝回来,被卿磊拉人下丁市去了。他走时已走了二个车,他开的车上只有左华光。他与左华光到惊涛酒店时,左强光、邱毛等四五十个万木的人带有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其中,左华光提的砍刀,邱毛拿钢管,左强光也拿有凶器。在酒店门口,是左华光和左强光在组织,左强光见人到齐了就叫走,大家就往卫生院方向走了。到达熊家后,熊家的人已经全部躲到楼上去了,左华光与左强光带头提着刀子、钢管等往屋里冲,派出所的在现场制止,冲进熊家的人被劝出来,全部拿着凶器站在屋外。同时,熊家楼上下来二个人,一人拿钢钎,一人拿短枪,这时邱毛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伤,他与田勇等人送邱毛到卫生院。

  23、同案关系人侯胜、熊波、熊鹉、王江华的供述。证明供述斗殴的经过。

  24、同案关系人左念光的供述。证明他主动到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强光在左顺必家吃饭,左强光打电话给左华光询问其儿子成绩,左华光之妻接到电话后说: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杀,人跑不见了,左华光喊人到丁市去找左永光去了。他听说后很气愤,骑摩托车与左强光、左江峰赶往丁市。他骑车到石桥时,接到左华光询问是否到丁市及有哪些人来丁市的电话,他们到丁市后,问左华光到哪里,左华光说到惊涛酒店集合。到酒店后,估计酒店内有几十个人,其中认识的有邱林、左华光、龚峰、何杰等人,有一人从一车上抱下工具,大家都拿了工具,他拿一根钢管,左华光说:有些人已到熊家去了,你们一人拿一根钢管去。他拿一钢管,左华光、左强光、何杰、龚锋等人也拿了凶器,麻布坨的谢光凤、左顺达、左顺航、谢琴光等人去了的。他、左华光、左强光等人在前面,去熊家的每个人都持有凶器,有些人还将凶器拖在地上“哗哗”响。在熊家门外,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在招呼,但没有制止得了,有些人就冲到熊家去打砸东西。他冲到熊家阶檐时,左永光在拦,并说打不得了,他退回街上时,有人在砸熊家的东西,有人在往熊家楼上掷东西。事后听说,打架时本来熊家的人已经把卷闸门拉下来了,是谢光奉把门推上去,大家才进去的。后派出所与左永光把人拦了出来,接着熊家有一个提着枪从楼上下来对着他们方人群,在双方对恃时,邱林提着刀在骂,楼上扔砖块砸到邱林头部,大家就把邱林送到了医院。打架完后,申学红对他说公安局的人来了,叫他一起把武器收起来,于是他与申学红将大多数武器收起放在离熊家不远的一户人家里。他们就回去了。他们在左顺达家接电话时,左顺达、左顺必、左顺航、谢光凤、谢乾光等人听到后,主动到丁市来的,他没有通知这些人。

  25、同案关系人左强光的供述。证明他主动投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万木乡麻布坨左顺必家吃饭,他用左念光的电话问左华光关于他儿子考工作的事情,左华光的手机没通,他就打了左华光的妻子向碧霞,向碧霞说:左永光在丁市街上与人发生冲突,被追跑了,左华光已从县城赶往丁市。他听后非常气愤,就将该事告诉了在场的左念光和很多亲朋好友。随后,他与左念光骑着摩托车到了丁市,谢光奉(绰号毛球)、向三毛也说要去看一下左永光。他与左念光到卫生院路口时,冉所长等人与田勇等二十余人在那里站起说话,十分钟后,他看见从丁市新街冲过来三十多个拿砍刀、钢管等凶器的人,往熊家屋里冲,其中有谢光奉等人,左永光、田勇、田茂等人跑过去招呼那些人,未招呼住,这些人弄开卷闸门冲进去乱砸,他从秦豹手里拖了一根钢管拿在手里冲进屋里,被左永光推了出来,那些人经左永光、田勇招呼也退了出来,一会儿,熊家的一名男子(熊波)持枪站在熊家阶檐上不让人靠近,僵持了一会,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毛砸倒在地,邱毛就被送到了医院。

  26、同案关系人龚锋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刚黑时,他在丁市街上玩时,碰到其兄龚航、王磊、龚小三,龚航对他说:熊家在找左永光扯皮,熊老五拿一钢管在找左永光。因他与左永光关系好,就给左永光打电话,左永光打电话不通,他给向二毛打电话,左永光接了电话询问了该事,并说他在街上叉路口等你。一会,左永光驾驶一辆小车到了叉路口停了几秒钟,就往前行驶,后面一辆长安车车箱上站了个男子,王磊说:鸭子等人在车上,可能是在追左永光,他给左永光打电话说后面有车在追。王磊、龚小三等人骑着摩托车追去看,派出所的车也来了,龚航也在车上。他在兴兴商场碰到申军,告诉了侯胜追左永光的事,申就给左永光打电话,无人接,又给麻布坨的人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那边的人说已经知道了,正在赶往丁市的路上。申军问他家有武器没有,他说有二根钢管和一把刀,申军叫去拿来,他把钢管和刀拿来后,申军叫申学红开一长安车来,他把钢管与刀放到车上。他就与勇仔(冉勇)。邱毛开车去找左永光。在找车时,袁红卫打电话给邱毛叫马上到惊涛大酒店,他们就到了惊涛,几分钟后酉阳德三车人与万木的人都到了,他认识的有左华光、田勇、唐军、卿磊、管子、李老七;万木的左念光;丁市的何杰、小三毛、唐俊、营长、他见沙发下有工具,就把他的工具拿下来放在一起,人到齐后,有人说怕搞错,袖子上捆白布,冉勇去买,还未买来,有人说上面等起的,叫快去,左强光喊走,大家提工具去了。在惊涛大酒店出发前,一直是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在组织,并且商量由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邱江明及打工回来的年轻人打先锋,还商量了具体怎么打。出来后,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邱毛冲在最前面,他与小三、营长、唐俊、及其女朋友坐何杰开的白越野车跟在人群后,到现场后他下车在旁边看,见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等人冲进熊家砍卷闸门、砸东西,熊家的退到楼上了,熊波那边有人在楼顶上扔砖块,街上的往上抛,过几分钟楼上一砖块扔下将邱毛砸倒在地,就在这时,熊波提了一把火药枪从楼上下来站在街檐上吼,接着又从楼下下来一个人,袁红卫等人将邱毛送到了医院,他也跟去了。

  27、被告人何杰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补好玩给徐前飞打电话,徐前飞说左永光在丁市打架,被熊家追起到处跑,正准备到丁市帮忙,现在已有几个了,万木的人也要去,他因以前被熊家打过,想去看热闹,就说他要去,徐前飞就叫他到红卫桥。到红卫桥时,卿磊、田勇、左华光、徐前飞、占军等人在,还发了龙凤呈祥烟,不久,来一小车先带着几人走了,之后,又来了一越野车,他与卿磊、徐前飞、占军、营长及另一个人上了这车,卿磊叫他开车,他开了一会,因眼睛看不清路,就由卿磊开车。在车上,卿磊说:我们到后,你跟着我,再叫了几个人冲到前面打前锋,你以前被熊家打,这次一起了了。他答应了。之后,卿磊一直在跟一个人通电话,通话的人叫他们快点,说万木的到了丁市,还有一部分在路上。车后备箱内还有砍刀。到惊涛大酒店后,他下车拿了一砍刀,左念光叫他们进酒店,有人招呼,不要让派出所的发现,当时在场的有龚锋、龚航、左念光、龚超、川东、细毛等六七十人在,细毛、左念光、龚超、川东、尾巴拿有凶器。准备去熊家时,有人说,尾巴(涂波的兄弟)把刀捡好不要被万木的拿了,管理工具不是龚超就是王磊。二十分钟后,万木的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往熊家去了,二三分钟后,他开车他们原坐得车载着龚锋、龚超、唐俊及其妻、王磊和砍刀到了现场,在冉波家门前停车。他看见万木的人砸王江华的门,一会儿被赶出来,之后,有三人站在王江华德门前,他们下车往前走,走到供电所门前,一砖块从王江华楼上扔下砸倒一人,之后双方互扔钢管、石头等被砸那人被抬到了医院。他下车时提了刀,见有人被砸,又放刀到车上。有人受伤后,左华光准备冲进去打,被左永光劝说“你再搞我就搞你。”左华光说“如果邱毛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要搞。”后我与龚辉、营长坐QQ车上酉阳了。

  28、同案关系人卿磊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号下午,他卿圆圆、李全付、刘占军、拉狗(袁强)在县城玩,有人给他讲唐军与田勇在红卫桥处扯皮,他叫起卿园园、拉狗、刘占军到红卫桥,到后见何杰、田勇、左华光、谢毛、秀强、唐军等十余人在,左华光对他说:左永光在丁市出事了,叫他们一起下丁市去,他们就同意了。他驾驶一辆越野车与谢毛、何杰和另外二人到丁市,到丁市后直接到惊涛大酒店,到时,管子坐自己的车到了,酒店内有三十几人,他认识的有邱毛、田达军、王磊、黑二毛、田永红。几分钟后,有人说万木过来帮忙的二车人被派出所的拦了,他开车去看时,那些人已经离开了,他回酒店时,那些人已经出发了,他开车在熊家800米左右追上,那些人拿有砍刀、钢管等物,他开车跟在后面走,酉阳下来的人也在里面,要到时,他停车走路,看见派出所的在,因派出所的人认识他,我他敢过去就站在一个土堆上看,邱毛、何杰等人手持工具全部往熊家冲,他看见左强光、左念光等人冲进屋。没多久,有人说邱毛被砸了,他跟着送到医院了,后他回来开车,有人从他的车后抱出四五把砍刀。卿园园、李全付、李志勇上了他的车去接何杰时被抓。

  29、同案关系人李付全(又名李付华)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黑后,他与卿磊、卿园园、刘占军在城北车站时,卿磊说:田勇打电话说丁市有人打架叫他们一起帮忙打。四人到红卫桥与田勇汇合后,田勇驾车带着二个万木的人,他与刘占军、卿园园坐田勇的车下丁市,在车上田勇说:左永光与人打架,如果要动手大家就动手。他们到惊涛大酒店后,看见有龚锋等二十余人,在酒店门口的一辆货车边放了一堆砍刀、钢管和木棒等二三十件凶器,一个较胖的人说:大家到外面把凶器拿起,准备过去,于是大家就拿起砍刀、钢管等,他拿了一根木棒。到打架现场后,田仕波、田海波、青松、细毛等人冲在前面,用刀、钢管砸卷闸门,他拿着木棒冲到卷闸门边,因人太多没冲进去,因派出所的人的劝,冲进屋的人被人推了出来,站在外面用钢管等物往楼上砸,对方在楼上有三四个人用砖块往楼下砸。邱毛被楼上扔下来的砖块砸伤头部,被送到了医院。他与卿园园、卿磊、李志勇、刘占军上一车后被抓。

  30、同案关系人谢光奉的供述。证明20081月2日下午,他与左念光、左强光、左顺碧、谢乾光等人在左顺碧处吃饭,左强光说: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跑了,大家去看一下。左强光、左念光骑着摩托车走后,他坐谢乾光的摩托车也跟着去了,左顺碧、左顺航也陆续骑车往丁市赶,到达派出所下面时,左强光与左念光在那里等他们,并将他们带到惊涛大酒店。在酒店里,有很多人,大多数人都说去打,有人抱一口袋刀等放在屋外,他拿了一把弯刀,左强光与左念光带一钢管,其余人也拿了刀和钢管。凶器拿好后,左强光说“走,去看哈,到底哪家这么骚冲。”之后,左强光带着大家往前面走,走到一家三层楼的砖房外,左强光与左华光带头往底楼冲,左强光用钢管砸了卷闸门几下,他和其他人也跟着冲到卷闸门处,被左永光拦了出来,他们退到屋外的公路上,左强光还把钢管砸二楼的玻璃。一会,对方有一男子拿了一把枪出来站在卷闸门外的阶檐上,不准其他人靠近,双方正在僵持时,从楼上扔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毛砸倒在地,邱毛被送到了医院。后我坐谢前光的车回了。

  31、同案关系人邱江明(又名邱林,绰号邱毛)的供述。证明左永光是他的老师,他主动去帮忙。他们这方的人大多数先在惊涛大酒店集中,但他没有到酒店。便从街上走到熊家,他与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李志勇、卿磊、卿园园、田勇、龚锋、唐俊等人冲到熊家后,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劝阻,但他们没有听,有人用石头、钢管和砍刀撬开熊家卷闸门冲到屋里,左华光(持刀)、左念光(持刀)、左强光、卿磊(持钢管)、李志勇等人在屋内砸上二楼上小木门,派出所的人将他们招呼出来了,他出来后就站在公路上,熊家一个人拿了一把枪站在阶檐上,他正准备跑,从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他头上,他昏到在地。工具是龚锋用长安车送到惊涛的。

  32、被告人左华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红卫桥头碰到田勇、唐军、占军、徐前飞、泽云等八九人在一起,田勇说,左永光在丁市街上被人追得不见了。唐军、田勇各借了一辆车,另一辆不知是谁借的,田勇在前,他与唐军从管子处借的车在最后,三车前后差十分钟左右,共有十几人到丁市。他在红卫桥时给申老二打电话叫其去找左永光,他下去途中给左念光打电话让其和左强光到丁市去看左永光。在铜古时,邱毛用左永光的电话打来说对方讲二十分钟后打架。他们到丁市惊涛大酒店后,给左念光打电话叫其到酒店来,还听有人说怕搞错,去买点白布来捆在袖子上。20时许,到惊涛酒店时,有唐军、田勇、徐前飞、占军、泽云、向二毛、邱毛、何杰、毛球(谢光凤)等二十多人在,之后,万木的谢光飞、左春达、左春寒、谢光岁也到了,那些人大多数拿有刀子、钢管等。田勇先去熊家,不久打电话说万木的人到了叫他们上去,于是,他叫走,大家都拿了刀子、钢管、木棒等东西出酒店往熊家去了,自己也拿一钢管的手上。他们到熊家时,左强光、左念光与田茂等几十人空着手站在对面街道上。派出所的冉秀国劝阻不准搞,他就站在原地没有动,有个妇女准备将卷闸门拉下来,“毛球”将卷闸门往上一抬,大家就冲进去了,谢光凤(毛球)拿刀冲进屋,邱毛、泽云、向二毛、何杰也拿东西往熊家屋里冲。熊家上二楼的门关着,其他人冲进屋吼、砸东西,被他与田勇、左永光三人手拉手赶了出来。在熊家屋外,大家又拿东西朝楼上扔,七八分钟后,熊家出来二个人,一人拿枪在舞。同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邱毛头上,他与田勇、唐军等人送邱到医院,后由孙兵、袁威、邱金文与几人送到酉阳,我身上1000元给袁威带去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左华光的辩护人提供了万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人左华光的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经质证:公诉人认为其证明的情况属实,但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华光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华光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华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华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左华光的辩称,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家打砸,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现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华光在得知自己的兄弟左永光被人追赶后,提出“喊几个人去看一下”,并与何杰、卿磊、卿圆圆、李全付、刘占军等十余人乘坐三辆小车赶到丁市镇惊涛酒店与他人会合,在会合后赶往熊家并对熊家进行打砸的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同案关系人邱江明、谢光奉、卿磊、龚锋、左念光等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左华光在本案中所起的组织作用,故提出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进入熊家打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华光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较小,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华光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如前所述,在此不作赘述,故其辩称系从犯以及其社会危害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华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加红

  审 判 员 勾晓玲

  代理审判员 徐景宝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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