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聚众斗殴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5:42:4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怀刑初字第003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宇,男,23岁(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0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宇伙同王占杉、卢国旺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07年6月10日21时许,到怀柔区怀柔镇康馨家园“丽人小铺”服装店门前,与刘富永、刘建国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刘富永头部被打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刘富永之损伤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富永的陈述,证人郭海玉、刘洢林,同案参与人王占杉、付晓培、姜涛、卢国旺、刘欣、刘建国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鉴临床字2007第0427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2005)怀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书、怀柔区看守所京公怀刑满字(2006)29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宇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宇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兵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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