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强奸罪 > >正文

男子强奸继女被判6年:继父与13岁幼女畸恋续

来源:巧顾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8 16:56:20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张某为知足淫欲,明知小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今年5月,张某带了一女子回家,这让小丽顿生醋意,与两人大吵了一架。邻居被吵架声惊动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小丽一气之下称张某强奸了自己。张某被警方依法逮捕。案发后,小丽给警方写来一封《撤诉书》,称“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一切责任在我”,哀求不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小丽的母亲2004年与张某结婚,此后她随母亲到继父张某家一起糊口。2007年,张某与当时未满14周岁的小丽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小丽竟对继父产生了好感,当小丽母亲和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时,小丽却拒绝跟母亲离开,而是继承留在继父家里糊口。

宣判当天,小丽和母亲一起来到法庭,等待继父的判决结果。当听到6年的刑期后,张某立即表示“太重了”,他以为,他和继女小丽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因此量刑过重,要求上诉。而早就表示原谅了张某的小丽和母亲,也以为判得太重。

13岁幼女小丽(化名)与继父产生畸形恋情后,继父张某另有新欢,于是小丽报案称被继父强奸。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固然得到小丽的原谅和求情,法院仍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