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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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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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荣斌强奸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8 16:56:21

邓荣斌强奸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汉中刑一终字第01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荣斌,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奸淫幼女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荣斌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荣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上诉人邓荣斌,并询问被害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邓荣斌饮酒后在房东张有春家看完电视,回到自己屋里,打骂其已入睡的母亲董正秀和儿子邓阳,董正秀生气出门后,邓荣斌将女儿邓某某抱到自己床上,脱掉邓某某的裤头及自己的衣裤,用生殖器朝邓某某的阴部顶戳。邓某某哭着说:“爸爸,别整了,疼得很”。并呼喊其祖母董正秀:“婆,你快来!我爸爸整我”。邓荣斌说:“我是你爸爸,你是我亲生女儿,我不戳你谁戳你”。董正秀说:“门闩着我进不来,你别叫了,他要整就叫他整,叫他把牢底坐穿”。约二十分钟后,邓荣斌入睡,邓某某起床穿上衣服出门与董正秀、邓阳站在院内。女房东李桂英悄悄让祖孙三人进屋,董正秀对李桂英说:“都为宝气女子的事,他爸爸把女子搂到睡,在女子腿伴蛮挖”。当晚祖孙三人住在李桂英家,天亮时,李桂英怕邓荣斌找事,叫其回到自己屋里。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荣斌强行与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荣斌犯奸淫幼女罪的罪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邓荣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属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荣斌犯猥亵儿童罪,因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邓荣斌犯猥亵儿童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荣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邓荣斌无猥亵儿童罪。
邓荣斌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强奸邓某某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荣斌强奸邓某某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6年11月25日8日30分,被害人邓某某之母李菊英报案称,邓某某被其父邓荣斌强奸。
2、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明,她家在租住张有春家房的第三天晚上,邓荣斌酒后回来打了她弟邓阳和她祖母董正秀各一耳光,并让董正秀滚。董正秀出门后,邓荣斌闩上房门,将她抱到邓的床上,并将她的裤头脱掉,邓脱光自己的衣服,用生殖器顶戳她的阴部。她疼痛即喊叫:“婆,来一下,我爸爸整我”。董正秀说:“门闩着进不来,尽他戳,叫他把牢底坐穿”。邓顶戳约二十分钟后,到生殖器变软。她和邓阳出门同董正秀站在院内,女房东将她们三人叫进屋住了一晚,天亮时女房东让她们三人去灶房呆住。怕邓荣斌怪房东。
3、证人张有春证明,邓荣斌一家四口人于2006年11月6日租住他家房屋,同月18日离开。邓住进来第三、四天晚上,他侄儿张景兴、李玉琴夫妇在他家留宿,准备睡觉时,听见“咚咚”两声打人声,邓荣斌的母亲董正秀喊叫“打死人了,你个短命羔子”。就出了门,他从窗缝看见董正秀一人站在院内。接着听见邓家灶房门栓的声响,又听见邓荣斌的女儿在邓的床上哭着说:“婆这来下,我爸爸整我哩。爸爸别整了,痛的很”。董正秀在院内说:“门栓着我进不来,尽他戳,监狱底底叫他坐穿”。邓荣斌说:“你是我亲生的,你不让我戳让谁戳”。约20多分钟后邓的女儿下床从灶房出来,同邓的儿子及董正秀站在院内。他妻子李桂英把三人叫进他们屋里,董正秀给李桂英及李玉琴说,邓荣斌戳女子的下身。次日,董正秀给他说:“狗日的畜牲戳他女子。”并用手比划。
4、证人李桂英证明,她们将堂屋边的一间正房和半间灶房租给邓荣斌一家四口人。在邓家搬来的第三天晚上,邓荣斌回来提的散白酒,在她家看了一会儿电视就回去了,就听见打人耳光的声音。邓荣斌让母亲董正秀滚出去。董正秀就出门站在院内。接着听见邓的女儿邓某某在邓荣斌的床上哭喊:“婆你快来。爸爸别整了,痛的很。”董正秀说:“你爸爸把我撵出来,他要整,就叫他整,叫他把牢底坐穿”。邓荣斌说:“你是我亲生的,你不叫我戳,没人戳。别哭,往出去说就打死你。”约20分钟后,邓某某下床从灶房门出来和董正秀站在院内。她将祖孙三人叫进屋。董正秀说:“都为宝气女子,邓荣斌搂到女子睡,把女子下身蛮挖,我一拦就打骂我”。
5、证人邓阳证明,在张有春家的一天晚上,他爸邓荣斌打他婆董正秀耳光,把董正秀气到外面去了,邓荣斌把他姐抱到邓的床上,他姐就哭,声音很大,哭了一会儿他姐从邓的床上下来,到他的床上穿上衣服,他们一起出门去找董正秀,女房东让在她家住了一晚上。
6、证人张景兴证明,2006年11月8、9日晚上,他和妻子李玉琴在张有春家留宿。邓荣斌酒后回家在张有春家看了一阵电视,就回到屋里去了。大约八、九点,听见邓荣斌屋里“叭叭”打耳光的声音,董正秀喊叫:“打死人了,我胃痛的很,你还打人。”邓荣斌说:“你咋不死呀,给我滚出去。”董正秀出门站在院内,他又听见闩门声。随后听见邓某某喊叫:“婆来一下,我爸爸整我哩,爸爸,别整了,痛的很。”董正秀说:“门闩着我进不来,尽他整,监狱底底叫他坐穿,你别叫了。”邓荣斌说:“别哭了,我是你爸爸,你是我亲生女子,我不整你谁整你。”邓某某哭的有二、三十分钟,他以为是管教女儿,也没搭理。邓某某出门和董正秀站在院内,被李桂英叫进屋。
7、证人李玉琴证明,2006年11月份她同丈夫张景兴在张有春家住了一晚。那天傍晚,邓荣斌从外面回来在张有春家堂屋看了会电视,邓荣斌满嘴酒气,因她们夫妇不认识邓荣斌也未说话。邓荣斌坐了一会就回他租的房里去了。大约八、九点听见邓的屋里有打人的声响和小孩的哭声,邓荣斌骂他妈“你咋不死,滚出去。”邓的母亲董正秀喊叫:“打死人了。”出门站在院内。接着听见邓家女儿邓某某在屋里哭叫说:“婆你来一下,我爸爸整我。爸爸,痛的很,别整了。”董正秀说:“门闩着我进不来,他要整就叫他整,叫他把牢底坐穿。”接着又听见邓某某喊叫:“爸爸,别整了,痛的很。”邓荣斌说:“别哭了,我是你爸爸,你是我亲生女子,我不整你,谁整你。”大约20分钟,听见灶房开门声,李桂英把自家门打开将邓家婆孙三人叫进屋里。董正秀对她和李桂英说:“都为宝气女子,他爸爸把女子搂到睡,把女子腿伴(下身)蛮挖,女子不跟他睡,就打女子、打娃,我一拦就骂我,今晚就把我撵出来了。”天没亮,李桂英就叫婆孙三人回去了。
8、证人董正秀证明,她们在张有春家住的第三、四天晚上,邓荣斌提着酒回来,喝完后让她滚,她就出门站在院内。等了一会儿,孙女和孙子也出来和她一块站在院内,张有春的老伴把堂屋门打开让她们婆孙三人进了屋,张家来了一男一女客人。天亮时张家老伴让她们回自己屋里去。
9、证人魏芸证明,2006年11月17日董正秀送邓某某到学校,她问董正秀邓某某及其弟为何几天不上学。董正秀说邓荣斌对女儿有不轨行为,让女子和他睡。并用手比划邓荣斌用手摸邓某某下身的动作。董正秀说她带邓某某回老家躲了几天。
10、证人王晓红证明,2006年11月17日下午,董正秀到学校对她说邓荣斌不是人糟蹋女子邓某某,董正秀带邓回老家躲了几天。
11、西乡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2006年11月19日经临床诊断,邓某某外阴部未见红肿,破口,出血情况。
12、被告人邓荣斌在侦查阶段供述,他租住张有春家房屋的第三天晚上,他喝酒后,打了儿子邓阳两下。他母亲董正秀说胃痛。他说你胃痛没见死了。董正秀就起床出去了。他就把女子邓某某抱到他床上,脱掉女子秋裤,搂着用生殖器戳邓某某阴部约几分钟,邓某某喊叫婆你来吗。他还在用生殖器戳邓的阴部,没有戳进去,也没射精,后他睡着了。
以上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审理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荣斌强行与其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邓荣斌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强奸邓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邓荣斌强行与其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邓某某多次陈述及证人证言证明,亦有上诉人邓荣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虽其母董正秀出于亲情未证明案件事实,但其事后对多人讲过邓荣斌对邓某某的不法行为,同其他证人证明的一致。故上诉人邓荣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江 华
审 判 员 曹 汉 民
审 判 员 郑 安 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敏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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