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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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林强奸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8 16:56:22

唐建林强奸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汉中刑一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建林,男,1950年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8年3月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勉县人民法院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建林犯强奸罪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建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唐建林在其搭建的简易房内,趁养女唐某某午睡之机,脱掉唐某某的内裤,唐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喊叫,被告人唐建林便打唐某某嘴巴,对唐某实施了强奸。在强奸中,与唐建林居住同院子的周贵成干活回家,听到唐某某喊叫声,误认为是唐建林在打唐某某,便去拉架,走到唐建林的房边揭开塑料纸向室内观看,见唐建林上身穿一件圆领汗衫,下身裸露爬在唐某某身上,正在强奸唐某某。周贵成发现后便悄悄离开了。2008年2月18日唐某某回生母家,当晚向其姐讲了唐建林强奸她的经过;同年2月21日唐某某的祖母徐凤英送唐某某回唐建林家,途中唐某某向其祖母详细讲了唐建林强奸她的经过;同年2月22日徐凤英向唐某某的生母徐玉萍讲了唐建林强奸唐某某的事;同年2月23日徐玉萍到唐某某的学校详细询问了唐某某。之后徐玉萍带唐某某到勉县妇幼保健医院做了生殖医学检查。2008年3月4日唐某某之生母徐玉萍带唐某某向勉县公安局报案。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林以奸淫为目的,使用暴力、协迫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唐建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唐建林以原审认定他强奸养女唐某某不符合法律事实、他没有强奸养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建林犯强奸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报案登记和报案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案发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证人黄小艳、徐凤英、徐玉萍证言,证明她们家因生活困难,唐某某出生不久送唐建林收养。2008年2月18日唐某某回生母徐玉萍家玩,当晚同黄小艳睡一床,唐给黄讲了养父唐建林强奸她的事,并说不想回唐建林家了。2月21日唐某某的祖母徐凤琴送唐某某回唐建林家,唐某某哭诉不愿回去,经追问唐某某告知从2007年5月份到10月份唐建林多次强奸唐某某。次日徐凤萍将唐建林强奸唐某某的事告知了徐玉萍。2008年2月23日徐玉萍将女儿唐某某带到勉县妇幼保健医院检查,并于2008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周贵成证言,证明他和唐建林同住一个院子,互无矛盾。2007年8月份一天中午,他干活回家,听见唐建林家简易房内唐某某在哭叫,他以为唐建林在打唐某某,就去拉劝,走到唐建林搭建的房墙角,揭开塑料纸一看,见唐建林上身穿一件圆领汗衫,下身裸露正爬在唐某某身上,他即离开了。因唐某年幼,怕对其名声不好,所以他没有对任何人讲。
4、勉县妇幼保健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唐某某处女膜破裂。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勉县阜川镇浦园村五组,唐建林自搭的简易住所。唐建林强奸唐某某位于南墙下一钢丝床上。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唐某某和目击证人周贵成从八件不同的汗衫中辨认出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上诉人唐建林对唐某某实施强奸时上身所穿的圆领短袖白色衬衫。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生于1993年10月16日,上诉人唐建林生于1950年11月11日。
8、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她小时候被唐建林收养,家里就她和唐建林生活。在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时许,她从坡上干活回来,因困乏就在床上睡着了。唐建林爬上她的床上,强行脱掉她的裤子。她当时只哭,唐建林说“你不听话吗?”并打她嘴巴。随后,唐建林对她进行了强奸。2008年2月18日她回生母家玩时,把唐建林强奸她的事给她姐黄小艳和祖母徐凤英讲了。后她生母徐玉萍带她到医院作了检查。
9、上诉人唐建林供述,2008年2月18日他把养女唐某某送到她生母家玩。2月21日唐某某的奶奶徐凤英把唐某某送回他家。2月23日唐某某的母亲徐玉萍从蒲家院小学接走唐某某后再没有回他家。他没有强奸唐某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上诉人唐建林虽不承认其强奸事实,但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完全证明上述事实,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建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上诉人唐建林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虽然被告人唐建林否认其实施强奸行为,但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周贵成、黄小艳、徐凤英、徐玉萍等证人证言,均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据此,上诉人唐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小 红
审 判 员 徐 洪 基
审 判 员 曹 汉 民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少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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