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强奸罪 > >正文

一伙男子拘禁强奸两名女网友并逼其卖淫

来源:中新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29 10:26:53

一伙青年以网骗的方式,将女网友从郑州骗至焦作博爱县,对其非法拘禁后又将其强奸。日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2008年9月份,家住博爱县清化镇南朱营村现年22岁的刘某、焦某伙同该村青年刘某预谋骗网友到焦作后送去卖淫。2008年10月1日,刘某在网上与女青年任某某、张某某联系后,以到博爱县游玩为由将二女从郑州骗至博爱县。当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焦某伙同刘某骑二辆摩托车将二女从博爱县汽车站接到清化镇北朱营村杨某的住宅。后刘某又叫杨某、北朱营村的古某等人看住二女,不许二女离开。当晚,任某某和刘某发生关系,张某某在杨某的住宅内先后被古某等人强奸。10月2日,二女提出回家,遭到刘某等人拒绝。随后,刘某将任某某的手机等物拿走,断绝二女与外界的联系。10月3日下午,二女被刘某、焦某等人转移到南朱营村苗某的猪厂内。当晚,刘某、焦某拦住任某某不让外出,致使苗某在屋内采用胁迫手段对任某某实施了奸淫。后刘某、焦某预谋将二女送去焦作卖淫。次日,刘某安排他人带二女乘坐出租车前往焦作,途中二女乘机逃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期间,二女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日之久。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焦某帮助他人强奸妇女,使他人构成强奸罪;二人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任某某、张某某人身自由,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二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规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