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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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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奎、王政午犯强奸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30 10:51:26

  被告人谭奎、王政午犯强奸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政午,绰号“乃仔”,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0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奎,绰号“瓜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奎、王政午犯强奸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攸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谭奎有期徒刑三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政午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政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政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政午撤回上诉。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8)攸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胜

  审 判 员 张晓玲

  审 判 员 宋 红

  二00九年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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