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易停、付鹏犯强奸罪、易停、付珊犯抢劫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30 10:51:00
原审被告人易停、付鹏犯强奸罪、易停、付珊犯抢劫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停,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鹏,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珊,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系醴陵市黄獭嘴中学初三学生,(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5日由醴陵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经醴陵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付业辉,男,1970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付珊之父。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停、付鹏犯强奸罪、易停、付珊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醴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付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被告人付珊犯抢劫罪,盘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48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易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易停撤回上诉。
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建 胜
审 判 员 宋 红
审 判 员 张 晓 玲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永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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