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贪污罪 > >正文

赵剑忠贪污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8 16:48:39

赵剑忠贪污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000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剑忠(曾用名赵建忠),男,41岁(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政府农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兼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林业站站长,住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居民55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9月22日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剑忠犯贪污罪,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剑忠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间,利用其担任怀柔区琉璃庙镇政府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怀柔区琉璃庙镇政府财政科采取重复报销的方法贪污育林基金人民币374元。
二、被告人赵剑忠于2003年至2005年间,利用其担任琉璃庙镇政府林业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怀柔区琉璃庙镇政府财政科通过虚报冒领的手段,将代缴的长岭沟门村、老公营村、安洲坝村、碾子湾村、梁根村育林基金共计37 836元报销,并予以贪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于少和、刘凤平、夏凤勇、徐春香、王凤明、刘瑞峰、王起春、王洪利、孙甫海、于中庄、靳秀芳、马连奎、张书远、刘灵芝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财政科记帐凭单,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通知书,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村级财务服务中心记帐凭证,职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剑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重复报销、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剑忠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剑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一十元,发还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 守 红

二00七 年 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玉 飞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