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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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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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6 17:19:49

  2004年上半年,泸州市工商局龙马潭区分局的前后三位局长“前腐后继”,先后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三个案件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工商领域职务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充分说明加强对工商部门领导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工商系统目前是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八个重点系统之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及时分析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变被动的事后查处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和监督,取得了“打击、保护、预防、促进”一体化的好效果。

  一、犯罪的特点

  (一)利用手中职权或自身职务影响力,在工程建设、装修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如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分局局长彭某某2003年在任叙永县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城区工商所和局领导办公室的装修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3万元;原泸州市工商局龙马潭区分局局长孙某某,在修建办公楼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12月,先后两次收受施工方的贿赂,共计20万元。原泸州市工商局龙马潭区分局局长林某在担任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局长期间,在修建职工宿舍楼的过程中,收受施工方送给的贿赂30万元。

  (二)犯罪主体以具有较高学历的中年领导干部居多。 工商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使相关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中年人往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年龄段,极易在金钱的诱惑之下迷失自己。

  (三)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由于犯罪嫌疑人学历较高,而且一般都在当地工商部门担任“一把手”,领导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他们在收受贿赂后,运用自己“一把手”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时往往采取“集体” 研究的形式,并在案发后,以是“集体”研究的为其“借口”,欲蒙混过关。作案均采取一对一收受贿赂的方式,这就给查处此类案件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四)所在单位职工思想混乱,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大,职工反映强烈。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担任局长期间,大搞一言堂,如孙某某在任工商局局长期间,频繁变动干部职位,造成干部思想不稳定,影响工作积极性。

  二、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工商局的监督管理和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到位。工商系统系垂直领导单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较为薄弱,容易形成“上面管不透,下面管不够”的局面,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二)学习教育制度不落实,致使消极腐朽思想乘虚而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平时不注意抓好政治学习,使世界观发生严重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致步入犯罪泥坑。

  三、主要预防对策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基层工商部门的职务犯罪,应针对基层工商部门的特点,采取如下对策。

  (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涉及土地转让和建工程等重大事项,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检查。同时为保证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可将这方面的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管理体制,切实改变工商管理部门“上级看不见,下边管不着”的管理不力状况,以消除对权力制约的真空。

  (二)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对工商管理部门内部*作的重大事项,如:建筑工程、土地转让、行政性收费等,都要在纪检、监察部门主持下,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公开进行或实行“告知制度”,将“阳光作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以避免 “暗箱*作”。同时,应加强外部监督,建立社会各界对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廉政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公开透明的举报受理、处理机制。[page]

  (三)强化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凡是上级拨给工商管理部门的任何财务经费,都应纳入当地财政统一调配,由财政统一建账管理。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要加强审计监督,经常组织财务大检查,要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主要财力收支的审计监督。

  (四)要高度重视对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与检察机关签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经常对基层工商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宣传职务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布查办职务犯罪成果,揭示职务犯罪危害,以帮助他们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必须加强对工作程序的监管,增大工作透明度,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监控关键工作环节,强化事前监督,使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六)建立行政不作为追究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幅度内制订《行政不作为追究办法》。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行政不作为的追究范围:1、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而不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拖延办理;2、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行政措施而故意拖延或不采取措施;3、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保护,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履行保护职责而未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4、对举报、移交、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查办、回复等行为。

  (七)廉政报告、谈话制。1、结合中层干部及中层领导班子日常考察制度的实施,单位 (部门)领导每半年向局纪检组书面报告自身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及本单位(部门)廉政建设情况。2、—般干部定期向单位(部门)汇报自己在行政执法、证照办理、行政收费等方面的廉政情况。3、对有不规范行政行为苗头的人员由本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二是案件指导、核审部门应会同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出各类案件的办结案时限并严格执行,建立信息反馈表,待结案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指导审核部门。

  (八)在其他行政行为方面,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作流程,特别是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作流程,明确细化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各项业务的时限要求,让每个岗位的干部清楚自身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以及应当达到的要求。

  (九)在内部管理方面,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以减少和避免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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