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帮人看包”实施盗窃获刑
来源:未知 作者:younglimb 时间:2013-11-22 00:58:04
2013年11月,宁波知名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当事女子因“帮人看包”而实施盗窃获刑。当事人在车站、机场、商城等公共场所,先是热情主动交谈,巧言赢得信任,然后施以借电话、帮看包、帮提行李等手段,伺机盗窃他人财物。该案9月份在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进行二审宣判,改判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984年出生的女子许某,高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2012年6月27日15时许,许某在宁波汽车南站车站候车室,主动与陌生男子李某攀谈,以自己电话没有电为由,借用李某电话到门口接人,然后持手机离开。
2012年7月11日11时许,许某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内,主动与被害人王某搭讪,并以头痛为由,请其帮忙买头痛粉,待王某离开后,许某将其一部灰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
2012年7月26日11时许,许某在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宁波东站火车站候车室,主动与被害人张某交谈,许某以上厕所为由,请张某帮忙看管其行李包,以此取得张某的信任,后张某上厕所,许某主动表示愿意为其看包,等张某刚离开,许某将其一部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
2012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到象山县销赃,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次日,当事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夏立芳律师为其辩护。经过二审,夏立芳律师以当事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和悔过态度都非常诚恳,可从轻处罚为由,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说法: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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