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2 01:17:51
2013年7月6日,宁波江东人氏李某与孙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当日孙某在酒后找到李某,并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将李某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当场报案。
被告人孙某因故意伤害案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害人一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坚决严惩被告人。
被告人慕名找到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夏立芳律师,委托夏立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被告人的双重委托后,夏立芳律师一方面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多次奔走于检察院、法院之间,一方面与被害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被害人终于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在开庭前两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被告人从轻处罚争取了机会。
开庭过程中,夏立芳律师的辩护观点被法庭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8689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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