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抢劫案成功辩护后轻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2 01:27:15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近日宁波夏立芳律师代理了一起抢劫案。2012年9月,宁波象山县人氏张某因手头拮据,遂起抢劫歹念。9月24日晚,其找到一把菜刀来到街上寻找目标,见一女孩独坐于公园凉亭,遂上前将刀架在女孩脖子上,尚未开口要钱,女孩即转头询问:你干吗?张某心中一慌,遂拿开菜刀离去继续寻找其它目标。女孩当即报警,张某随后被警方抓获。
张某被刑拘后,其父亲聘请夏立芳律师为其辩护。夏立芳律师在多次会见张某及查阅了案卷后,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未遂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多次与公诉机关、主审法官沟通后,夏立芳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认同,张某得到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轻判。
律师说法:何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一款[1]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夏立芳律师以此为本案的突破点,为当事人减轻了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86899906
上一篇:成功辩护:盗窃罪从轻处罚
下一篇: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