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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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盗窃罪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2 19:21:33

【案情简介】
 
    20 1 3年8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珂花园397号,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俞某三楼卧室,窃得被害人俞光红放在该卧室内的钱包1只(价值无法鉴定),内有人民币6 700元。
201 3年8月1 8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368号,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奚某三楼卧室,窃得被害人奚某放在该卧室内的价值人民币9 1 0元的男士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1 3 000元。201 3年8月20日,象山县公安局找回了该手提包和包内未被被告人宋某拿走的人民币1 0 000元并归还给奚某。
    
 
【承办过程】
 
  被告人某,男,1 989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文化程度高中,无业。201 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 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 3年8月24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邵某、奚某的陈述、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夏立芳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对宋某进行刑事辩护。宋某于案后主动退回赃物赃款,应从轻处罚。该案于2013年11月在宁波象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3年8月24日起至201 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小江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办案总结】
 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从轻情节包括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1、法定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教唆他人犯罪等。
2、酌定从轻情节包括: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退赃、被告人认罪、被害人有过错、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抢救被害人、初犯和偶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一贯表现、自动投案、被害人宽恕。
 
 
承办律师: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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