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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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容留他人吸毒,从轻处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5 22:52:08

【案情简介】

 

  周某,男,1 9 7 3年生,汉族,湖南人。1 9 9 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2 0 0 1年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 0 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2 0 0 5年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 0 0 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 0 0 9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 0 0 9年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 0 1 1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吴,男,1 9 8 1年生,汉族,出生地浙江,初中文化。1 9 9 8年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2月2 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

 

 

    2012年1月2 3凌晨,周、吴至象山某一住宅小区,采用攀爬窗户的手段,盗窃徐某IBM笔记电脑一台。

    2012年10月2 3凌晨,周、吴至象山县某一商店,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窃得陈某华硕平板电脑一台及各类香烟,其中价值人氏币1300元的软壳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 4 0 0元的红利群番熘7条.

    2012年1 1月10日凌晨,周某、吴至象山县另一商店,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窃得徐店价值人民币5 0 0 0元的云烟约2 0条。

    2 0 1 3年1月1日凌晨,周、吴至象山县郑某商店,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窃得郑现金人民币2 0 00余元及各类香烟,其中价值人民币2 6 0 0元的软壳中华

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2 5 0 0元的云烟1 0条、价值人民币2 0 0 0元的利群香烟1 0条、价值人民币2 0 0元的冬虫夏草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 0 0元的和天下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 0 0元的黄鹤楼1 9 1 6香烟2包。

    2 0 1 3年1月1 2日凌晨,周、吴至象山县陈某商店,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窃得陈现金人民币6 9 9余元及各类香烟,其中价值人民币1 4 1 0 5元的软壳中华香2 1条7包、价值人民币1 2 0 0元的冬虫夏草香烟1 2包、价值人民币1 2 0 0元的和天下香烟1 2包、价值人民币1 2 0 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1 2包。

    201 3年4月5日凌晨,周、吴至象山县某一名烟酒店,采用棍子撬门的手段,欲进店内实施盗窃,怕被人发现而逃跑。随后,周某、吴至象山县冯某商店,采周撬卷帘门的方式,窃得冯现金人民600余.及各类香烟,中价值人民币1 3000元的软壳华香烟2 0余条、价值人民币2 25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500095南京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和天下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的冬虫夏草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 0 0 0元的黄金叶大天香烟l条。

    2 0 1 3年4月8日凌晨,周、吴至象山县冯某商店,采用撬卷帘门的手段,窃得冯现金人民币5 0 0余元及各类香烟二十余条。

    2 0 1 3年4月2 1日凌晨,吴至象山县方某商店,采用撬卷帘门的手段,窃得方香烟3 0余包,其中价值人民币1 3 0元的软壳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 0元的硬壳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 4 0元的软壳利群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1 8 0元的硬壳利群香烟4包。吴某到案后已赔偿方现金人民币2 2 0 0元。

   

    同时2 0 1 3年4月9日21日、22日晚上,周及肖在象山县某一出租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承办过程】

 

2013年4月23日,周某、吴某因盗窃罪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由浙江省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著名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为周某吴某提供法律援助,为其进行刑事辩护。

 

    夏立芳律师在了解本案之后认为周某能自愿认罪,请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吴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出周某等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2 0 0 0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金人民币1 0 0 0 0元。

 

    三、被告人周某、吴某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手电筒1把、大圆帽1顶、布鞋l双、手套1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

 

 

【办案总结】

一、如何理解盗窃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800元以上的。

二、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以上就是对如何理解盗窃数额较大,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内容解答。盗窃的数额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参考,不可小视。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行为,也可以是无偿的。

一、立案标准

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承办律师: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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