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成功辩护之思:普法之路仍很艰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6 16:01:03
【案情简介】
苏某,男,1980年生,福建人。
2 0 1 1年4月2 0日1 4时许,苏某明知翁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为了帮助翁某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苏某向他人借得丰田牌轿车1辆用于翁某逃离象山县的交通工具。当日1 9时许,苏某驾驶另外汽车在前方探路,以防范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掩护翁某等人驾驶苏某借得的丰田牌轿车逃离象山县。
2 0 1 1年6月某日晚,苏某明知翁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应翁某的要求,向他人借得丰田牌轿车1辆,并与高某等人驾驶该车至浙江省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接应翁某等人,并将翁某等人护送至福建省。
【承办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受当事人苏某委托,宁波著名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为苏某刑事辩护。
夏立芳律师认为被告人苏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结果】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结合夏立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办案总结】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办律师: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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