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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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盗窃案成功辩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11-26 16:01:39

 
【案情简介】
 
张某,男,1992年生,汉族,江西人,小学文化。
2 01 0年3月中旬某日,张某和胡某、徐某、胡某2(均另案处理)预谋租车实施流窜盗窃网吧内的手机。同年3月1 7日,胡某2在东阳市租赁一辆轿车,并由胡某2负责驾车。3月2 0日22时许,张某和胡某、徐某、胡某2从温州市驾车至仙居县某网吧,采用其中一名同案人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另一名同案人趁机实施窃取的手段,窃得正在网吧内上网的陈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5 9 5元的诺基亚7IOOS型手机I部。3月2 1日1 4时许,被告人张某和胡某、徐某、胡某2四人驾车至临海市某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正在网吧内上网的朱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诺基亚7610型手机1部。同日1 5时许,四人驾车至临海市某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周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 4 0 0元的诺基亚N85型手机1部。同日1 6时许,四人驾车至三门县某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黎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 44 5元的诺基亚E63型手机1
部。同日18时许,四人驾车至宁海县某网吧,采用上述同祥的手段,窃得杨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9 00元的黑色诺基亚6500S型手机1部。同日21时许,四人驾车到象山县某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林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3 0 0元的诺基亚E71型手机1部。随后四人驾车至象山另一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侯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 3 5 0元的银色诺基亚6500S型手机1部。同日2 2时许,四人驾车至象山县丹西街某网吧,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刘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8 8 0元的诺基亚6 3 0 0型手机1部。
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胡某、徐某、胡某2在驾车离开象山途中,被公安机关在宁海与象山界卡口设卡时抓获,赃物被全部追回。
 
   
 
【承办过程】
 
案发后,受当事人张某委托,宁波著名刑事律师夏立芳律师代理此案,为张某刑事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律师夏立芳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赃物被全部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读完小学后在老家帮父亲一起开店,后于今年年初离开老家,因缺乏良好的学校和家庭教育,加上被告人张某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且庭审过程中张某有明显悔过表现,于情于理应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办案总结】
 
关于未成年人的盗窃案: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本案虽然成功辩护,但夏立芳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担忧一直存在。通过此案,夏立芳律师呼吁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律师有责任,社会也有责任。
 
承办律师:宁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夏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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