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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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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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三男子冒充警察綁“債主”被公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07 09:57:36

  為索要欠款,許某糾集李某等人冒充民警,將大興區一鋼構件廠廠長張某綁架至廣東省一養豬場內,並索要贖金1500萬。在被綁架9天后,張某被警方解救,除許某外的綁架者均被抓獲。日前,大興區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向李某等三人提起公訴。

  奔波赴京綁人

  許某原在廣州與人開紗窗廠,2010年他想要回自己33萬元的股份,但紗窗廠隻給13萬,並解釋在北京開構件廠的張某欠紗窗廠錢,許某可找張某要另外的20萬。2011年5月,許某來京向張某索要欠款,但雙方多次溝通均未達成協議,最后許某放出狠話稱要報復張某。

  2011年12月,許某以向人要賬為由,糾集李某、鐘某、盧某三人,駕車從廣州來到北京。在跟蹤張某了解其出行規律后,四人決定身著制服冒充警察將他綁架到廣州。為掩人耳目,四人在北京偷了四塊車牌,行動前將廣州車牌換下。12月13日晚8點,張某乘車回家行至大興區博興路口時,見有兩名警察攔車。“當時路上隻有我們一輛車,他們示意停車,我就讓司機小李靠邊停下。一警察問我有沒有身份証,我說沒帶,他們就給我上了手銬,說讓去局裡核查身份,我就被拖上了他們的車。”讓張某沒想到的是,車子剛一發動,他就被所謂的警察用麻袋蒙住頭,用膠帶封上嘴,之后就是不知白天黑夜的旅程。“車速很快,一直沒給我吃東西,兩天隻讓喝過一小口水。大概是到了第三天,突然有人坐到我旁邊說,‘張總談談吧,好好想想你值多少錢!’”

  索要1500萬贖金

  知道對方是綁架要錢后,張某稱願意出500萬贖回自由,許某等人卻不買賬。“他們說最少要1500萬,少一分都不行。還管我要走了家裡人的電話。”之后又過了數天,張某被帶到廣州一處養豬場內。“進房前我一直被蒙著眼睛,隻聽到外面有豬叫。之后我在這個地方住了三四天,其間他們一直向我要錢,我跟他們解釋一時湊不來那麼多。”張某說。

  張某的拖延讓許某等人失去耐心,被綁第六天,許某等人向張某攤了牌。“他們說,‘隻給你一次機會,你想好了給誰打電話,怎麼說。如果5天之內錢沒到,或者我們在取款的過程中有弟兄傷亡,那你就人頭落地!’”之后兩天,許某等人教給張某如何向家人索要1500萬,並做成錄音。就在他們准備再次聯系張家要錢時,警方終於找到此地。“當時我在屋裡躺著,突然有人把門踹開,之后警察就把我救了出來。”2011年12月22日中午,在被綁九天后,張某被解救,除許某以外的三人均被警方抓獲。

  日前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對盧某、鐘某、李某三人提起公訴。

  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即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因此是否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据此,抢劫罪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一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限制人身的行为;二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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