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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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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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2009)海刑初字第8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15 17:33:35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铁玉龙,男,回族,生于1982年8月10日,身份证号(略),文盲,无业,住(略)。2000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24日由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玉龙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风贵、周宏凯、李晓红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风贵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文科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铁玉龙伙同马汉福(已判刑)、徐卫平(已判刑)盗窃海原县体委对面陈其宁游戏室内龙虎争霸电脑游戏版6块,价值7 200元。200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铁玉龙伙同马汉福、马汉华(批捕在逃)盗窃海原县烟草公司楼下顾世宏门市部石林香烟100条、85条红猴王香烟、好猫、红塔山、一支笔、阿诗玛香烟等物品及收藏币2盒,现金275.70元。总价值11 362.70元。2000年6月6日被告人铁玉龙与马汉福将马汉福等人盗窃的2个麻将游戏版、2块电脑游戏版拿到兰州售于他人。2000年9月4日铁玉龙将马汉福盗窃的2条烟、1盒打火机售于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铁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他既未参加盗窃也没参与销赃的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铁玉龙伙同马汉福(已判刑)、徐卫平(已判刑)盗窃海原县体委对面陈其宁游戏室内龙虎争霸电脑游戏版6块,价值7 200元。

  二、200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铁玉龙伙同马汉福、马汉华(批捕在逃)盗窃海原县烟草公司楼下顾世宏门市部100条石林香烟、85条红猴王香烟、3条4盒好猫香烟、3条3盒红塔山香烟、1条一支笔香烟、阿诗玛香烟等物品及收藏币2盒,现金275.70元。总价值11 362.70元。

  三、2000年6月6日被告人铁玉龙与马汉福将马汉福等人盗窃的2个麻将游戏版、2块电脑游戏版拿到兰州售于他人。

  四、2000年9月4日铁玉龙将马汉福盗窃的2条烟一盒打火机售于他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铁玉龙生于1982年8月10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收领赃笔录及照片,证实部分涉案赃物收回且已发还被害人及作案工具被扣押的事实。

  (三)海原县烟草公司的证明,证实被盗香烟价值,好猫20元/盒;一支笔23元/盒;硬红塔山9元/盒;芙蓉王22元/盒;硬阿诗玛8.5元/盒;石林4.5元/盒;珍品猴王12元/盒;红猴王4.5元/盒;

  (四)海原县人民法院(2001)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及数量。

  二、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盗物品的价值等基本事实。

  (一)同案犯马汉福的供述。2000年9月的一个晚上,我和铁玉龙、马汉华三人合作偷了烟草公司隔壁一个副食部子的香烟。那天下午我在南门广场捣台球,李彦有和铁玉龙过来了,我们三人玩了一阵子,转到八点多,走过我们偷的部子前,李彦有说这里面有几箱子好烟,今天晚上咱们偷走,我和铁玉龙就答应了。转到十点多,铁玉龙说:“我取剪子走。”我与李彦有在广场灯下等。铁玉龙把剪子取来后,我们三人就到大巷子厕所里面坐到12点多,铁玉龙拿着剪子我们三人到那个部子前,看四下没人,铁玉龙拿着剪子,我和李彦有在旁边帮忙用劲剪,把门外的一把挂锁剪开后,又把里门一把挂锁和一把链锁剪断后,我们三人就进去了,李彦有把灯拉着,把外边的门关了,到柜台里面,地上放着几箱子烟,我们三人一人抱了一箱子就走,出来后,我把门用脚关上,我们三人把烟放到厕所里面的房子里,又到部子里去了,李彦有拿着一个大塑料袋子,到部子后,李彦有就从柜子上往塑料袋里面装烟,铁玉龙从柜子里找了一个红包给我,又从柜子里拿出一些零钱给我装到包里,又把一盒硬币给我装到包里,我就找着往包里装吃的东西。铁玉龙还在柜子里找东西,装好后,我说装好了咱们走,我们三人就收拾好出来了。我把灯拉掉,把外边的门关住。铁玉龙提的红包,我与李彦有抬着装烟的的塑料袋子就到厕所房子里面。到早上七点多,李彦有出去骑了个三轮摩托,我们把东西装到摩托里,拉到大世界歌厅了,放到大世界关灯的套间里边的床下面了,我们三人就到大世界睡了。我们把偷出来的烟拿出去卖了,我分了1 300元,剩下的烟我们三个人分了,我分了1条子芙蓉王,1条子一支笔,2条子石林,2条子猴王,李彦有拿了1条子好猫,1条子红塔山,2条子石林,2条子猴王,铁玉龙与李彦有拿的一样。2005年5月的一天,我和徐卫平、铁玉龙在广场上转,到晚上12点左右,我们三人就把体委对面的游戏室撬开,我们偷了6块电路板,后来我们三人拿到兰州卖了4 800元。2006年6月的一天我和徐卫平、王海军偷了派出所门口的一个游戏室4块电路板,到第三天我把铁玉龙叫上到兰州去卖了。2000年8月的一天,我和马军在政府门口偷了一个部子的酒和烟、4双袜子、7袋方便面。第二天我碰见铁玉龙,铁玉龙把1条龙泉、1条乒坛、1条金太阳和1盒打火机拿到小丁部子里卖了。

  (二)同案犯王海军的供述。200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马汉福、徐志强三人合作偷了派出所出租房电子游戏室的电路板4块。2000年6月1日晚上2点多,我们三人到游戏室门口,徐志强拿上断线钳子,我与马汉福帮忙把锁子剪开。到游戏室里,马汉福把灯拉着,我把门帘子拉住看人着呢,徐志强取游戏机的电路板,马汉福用刀子撬柜子找钱。没有半个小时,徐志强把电路板取下来,马汉福拿上断线钳子,我与徐志强一人抱着几块电路板顺东门抄小路到马汉福家,把东西放到马汉福家床底下。第三天,马汉福从李彦有处找了些钱,马汉福与铁玉龙拿到兰州卖去了。卖电路板的钱我、铁玉龙、徐志强、马汉福我们四个分了。

  (三)同案犯徐卫平的陈述。2000年4月的一天晚上,马汉福叫上我,我白天在电影院工地上借了一把断线钳子。我俩轮换着拿上断线剪子转到游戏室门口,我看人,马汉福用钢筋剪子铰开门栓。他在里面拿了6块电子板,其中4块麻将板,2块游戏板,13元现金,一包龙泉香烟,拿上我俩到马汉福家里。第三天,马汉福和铁玉龙把电子板拿到兰州火车站卖了。马汉福回来说卖了4 800元钱,钱给我没有分,但我和马汉福、铁玉龙、王海军把这些钱花了。2000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马汉福,王海军三人到城关派出所下的一个游戏室,王海军拿上上次用的那把钢筋剪子,他们把门剪开,我们三人进到里面。我在窗前看人,马汉福找钱,王海军拿电子板,钱是80元,转换器一台,索尼游戏机1台,2个麻将板,3个游戏板,游戏碟82盘,游戏机底座1只。这些东西偷上后,还由马汉福和铁玉龙拿到兰州去卖,得款一千多元,这是马汉福说的,钱由我、马汉福、铁玉龙、王海军我们四人一起花了。

  (四)同案犯马军的供述。2000年9月分的一天晚上,我与马汉福偷了中医院对面县政府门前的一副食部子的东西。那天晚上,我与马汉福、铁玉龙、马汉华四人在大巷子公共厕所的房子里耍。晚上12点多,马汉华与铁玉龙睡着了,马汉福叫上我说咱俩出去转着浪走,我俩出去转。转到一个部子门前,这个部子门锁着呢。马汉福说这里面有东西,咱俩取走。我俩又到公共厕所房子里取了一把断线钳子和一个包,就到政府门前的部子,马汉福用钳子把锁撬了,马汉福和我就到部子里,我在抽屉里找钱,找了十几元钱,又到一个门柜里从一个包里找到一个本子,本子里夹着一些钱我就拿上了。马汉福往包里装东西,我过去了帮忙装东西,我们俩就抬着包,马汉福提着断线钳子回到大巷子厕所处,我俩吃东西,马汉华、铁玉龙醒来后也吃了些东西,马汉华说烟卖了去,铁玉龙说他有处卖呢。

  (五)证人犯李彦有的证言。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马汉福叫我用我的三轮摩托车开到大巷子收费厕所处,给他把一些烟拉到他家。我帮他拉了三大纸箱子烟,还有一包烟。当天晚上九点左右我的出租摩托车停在邮电局对面处等客人,马汉福说走给我拉一下东西,我说去哪里,他说你把钥匙给我我骑上咱们走。我就把钥匙给他,他骑上我坐上到大巷子收费厕所处,在厕所门房路坐着“铁蛋”(铁玉龙)和“宝儿”(马小林)。我当时站在门旁看着马汉福和铁玉龙、宝儿三人把三个纸箱子抬到我的摩托车上,还有一个黑颜色的大包,也是装满的,同时放在车上,我就骑上摩托车,马汉福和铁蛋坐在车上,一直到马汉福家里把东西卸了我才知道是香烟。马汉福给了我一条威师牌香烟说是路费,我问你们这是哪里的烟,他们说你再不问了,你拿去吧!我就拿上骑着我的三轮车回去了。到九月十四下午六点多我开的“大世界”歌舞厅开张时,马汉福坐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我歌厅拿着九条香烟,其中五条石林,两条白猴王,两条红猴王。给我说先让我开张用。过了两天马汉福说九条烟让我付给他三百元钱,又过了三、四天我就先给了马汉福一百元钱,同时马汉福问我能销售出去烟吗?我就先问过“快乐酒吧”黑进宝后,马汉福又拿来了十条石林烟,我就拿给黑进宝,当时每条烟按33元计算给了黑进宝。但是没给我钱,过了两天黑进宝只给了我45元钱,后来又给了我60元钱,其余钱至今没有给我。当时在马汉福家卸烟的时候我听见马汉福父亲骂马汉福弟兄二人说你偷的这些烟家里不要,我要交给派出所去,我听到后就知道这些烟是偷的,后来马汉福经常抽芙蓉王、石林,猴王这些烟,我就想马汉福确实偷了烟。

  (六)证人马小林的证言。2000年农历8月12晚上,马汉福说偷南华旅社门前批发部的,具体谁的他们没有说,我也不知道。偷的东西有香烟,方便面,火腿肠,月饼,蜡烛。香烟有石林、白猴王、还有几种我没有留意。石林和猴王一共3件子,具体哪种烟多我忘了,还有几条零烟,后来他们把偷的东西放我的房子里。那天晚上,和马汉福一起的一个小伙子拿了一瓶白酒,我们四个人喝了后都睡了。他们什么时候出去的我不知道,我睡着了,不知是什么时间,外面的敲门声把我吵醒了,我开门后他们三个人每人抱了一个纸箱子进来了,我当时问马汉福这些东西是哪里来的,他告诉我说是偷下批发部的。食品什么的我们吃了,蜡烛放在屋里了,其他东西马汉福过了两天晚上叫了一辆车328摩托车拉走了,具体拉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

  (七)证人冯彦军的证言。2000年9月的一天,马汉福与马军到市场聚友录像室找我,马军把我叫到外面说马汉福有一台VCD要卖呢,你买吗?我问啥机子,马军说是新机子,我问哪来的机子,马军说你知道呢么,马汉福开下录像室的,他自己的机子。马汉福要了400元,后来马汉福说还有200张碟呢,要我加50元,我说我没钱,最后碟马汉福送给我了。我当时并不知道机子是马汉福偷的。

  三、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特征、数量等基本事实。

  (一)被害人陈其宁陈述。2000年5月6日晚上,大约2点左右贼趁游戏厅内没有人住,用什么剪断门上挂锁,进去偷走六台游戏机内装的电脑板六块,全是龙虎争霸,一只价值1 200元,总计价7 200元左右。游戏厅在县体委对面。

  (二)被害人罗远香及丈夫顾世宏陈述

  顾世宏陈述:2000年9月10日,我所开的在食品公司楼下的经营副食品门市部被盗。经盘点发现被盗物品主要有:好猫香烟16条,红塔山香烟6条,石林香烟125条,一支笔香烟3条,芙蓉王香烟2条,阿诗玛香烟1条,绿威师香烟2条,精白沙烟2条,红猴王香烟62条,特醇猴王香烟50条。打火机4盒,纯牛奶1件,软猴王烟20条,好猫香烟13盒,珍品猴王香烟14条,桂圆八宝粥1件,健力宝饮料2盒,密码箱1只,青铜峡月饼15斤,鸡肉香肠4袋,娃哈哈果奶5板,金冠香烟2盒,听装可乐饮料1件,塑袋可乐饮料1件,枸杞10袋,红山茶香烟5条,福音香烟8条,白金丝猴香烟8条,环保白沙香烟5条,兰硬金丝猴香烟3条,现金240元,收藏人民币约600元。合计价值约为23 709元。

  罗远香陈述:2000年9月10日,我所开的在食品公司楼下的经营副食品门市部被盗。经盘点发现被盗物品主要有:好猫香烟16条,红塔山香烟6条,石林香烟125条,一支笔香烟3条,芙蓉王香烟2条,阿诗玛香烟1条,绿威师香烟2条,精白沙烟2条,红猴王香烟62条,特醇猴王香烟50条,打火机4盒,纯牛奶1见,软猴王烟20条,好猫香烟13盒,珍品猴王香烟14条,桂圆八宝粥1件,健力宝饮料两盒,密码箱一只,青铜峡月饼15斤,鸡肉香肠4袋,娃哈哈果奶5板,金冠香烟2盒,听装可乐饮料1件,塑袋可乐饮料1件,枸杞10袋,红山茶香烟5条,福音香烟8条,白金丝猴香烟8条,环保白沙香烟5条,蓝硬金丝猴香烟3条,还有澳门回归纪念币3枚,还有一些硬币。

  (三)被害人魏学兰及丈夫太耀东陈述

  魏学兰陈述:2000年6月4日晚12点以后,我在海原县城关派出所楼下开的游戏室被盗,丢失了2个麻将电脑版,1台索尼机和街霸,”SNK”底座和卡带,2个游戏板。总共价值是7 000余元。

  太耀东陈述:我妻子开的游戏厅被盗,丢失了2个麻将电脑版,1台索尼机和街霸,“SNK”底座和卡带,2个游戏板。麻将电脑版每个150元,索尼机子华了1 480元,街霸是680元,“SNK”底座和卡带大概是1 500元左右。总共价值是7 000元左右。

  (四)被害人李立功陈述。2000年9月4日,我家位于县政府门口的门市部被盗了。被偷的东西主要有:石林牌香烟5条零4盒,白猴王5条零5盒,硬龙泉香烟4盒,软龙泉香烟4盒,硬哈德门4盒,软哈德门4盒,芒果烟12盒,小熊猫1盒,金丝猴5盒,伊犁河香烟5盒,乒坛烟7盒,还有2把雨伞,7瓶罐头,火腿肠10根,打火机十几个,百双沟酒3瓶,小录音机一台,5瓶健力宝,非常可乐4瓶,还有露露,大大泡泡糖1盒,红蜡烛10根,双喜临门方便面7袋,几双袜子,一号、七号、五号电池各一盒。一张马德海欠我一万元钱的欠条,灭害灵苍蝇药3瓶。除欠条外,物品总价值是900余元。还有现金2 160元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周年》纪念币10张,每张票面金额为50元。总共被盗金额是3 500余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所盗物品数量、特征及去向。

  被告人铁玉龙的供述与辩解。2000年5月6日晚12时许,我和马汉福、徐卫平在海原县体委对面陈其宁游戏室内偷了游戏机内装的电脑板6块,全是龙虎争霸,后来我和马汉福到兰州把游戏板卖了,卖的钱我们花了。2000年9月9日晚,我和马汉福、马汉华到海原县烟草公司楼下顾世宏门市部偷了,将批发部里的一些香烟偷走了,具体多少次香烟,因为时间长了,我也记不得了。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的基本概貌。

  上列证据在质证中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18 562.70元,数额巨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铁玉龙犯销售赃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之规定,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铁玉龙辩称马汉福、徐卫平、王海军三人盗窃魏学兰游戏室内四块游戏板,他未参与销赃。四块游戏版有同案犯马汉福、徐卫平、王海军供述证实是由被告人铁玉龙与马汉福拿到兰州销赃的,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铁玉龙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盗窃作案一起,价值7 200元,帮助他人销售赃物一起。对其未满18周岁实施的犯罪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铁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已缴纳3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风贵

  审判员 李晓红

  审判员 周宏凯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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