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正文

故意伤害犯韩征贤被判死刑

来源:法易社区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30 17:02:39

中国法院网讯 因暗恋朱某,后发现朱某对其并无好感,便产生报复心理,伺机用土枪毁其容貌。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征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月22日傍晚,韩征贤见朱某在其外祖父刘保堂家居住,便于次日凌晨5时许携带已装入火药、铁砂子、黄豆粒的土枪,窜至刘保堂院内,将土枪枪管伸进堂屋东间窗户内,朝已惊醒坐在床上的朱某开了一枪,致使被害人朱某右侧肢体瘫痪,语言障碍,右眼球破碎摘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失明,面部留有大面积疤痕,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并评定为一级伤残。
被告人韩征贤作案后跑回家中,将此事告知其母邵素荣,并将作案用的枪管与枪托劈开。邵素荣将枪托扔进炉火烧掉,又将作案用的土枪的枪管投进一机井内予以藏匿。后与其三子韩征全商量,交付被告人韩征贤现金300元,由韩征全将韩征贤送至车站逃往外地。被告人邵素荣、韩征全在案件侦破中,又对前去调查的公安人员提供虚假证言,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002年6月8日,韩征贤被公安机关抓获。
菏泽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邵素荣、韩征全有期徒刑各三年。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