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夏立芳律师
执业机构:浙江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86899906

简介: 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象山县看守所特邀律师监督员、宁波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十佳辩手,宁...[详细]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网>刑事罪名 > 聚众斗殴罪 > >正文

齐立超聚众斗殴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3 15:59:2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平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立超,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继,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倪立友,别名倪立永,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关雪佳,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倪立新,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08]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倪立友在平谷区“9.”迪厅娱乐时误以齐立超辱骂为由,纠集被告人倪立新、张为、关雪佳等人持镐把在“9.”迪厅门口对齐立超进行追打,张为持镐把将齐立超驾驶的“QQ”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价值人民币110元)。被告人齐立超为报复于当日3时许,纠集刘继等人持镐把、砍刀到平谷区“天明”烧烤饭店二层,对正在此就餐的倪立友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张为打伤。

  2、2008年5月初,蔡亚君(另案处理)方得知蔡金保(另案处理)方采金获利后欲入股,遭到蔡金保方拒绝。蔡亚君等人遂于2008年5月7日15时许,纠集被告人关雪佳等10余人持镐把、砍刀到将军关西山金矿“学仁”巷道,用石头将巷道洞口堵死,不准他人采金。当日20时许,蔡金保方得知蔡亚君方上山堵矿后,纠集多人持镐把到将军关大桥进行围堵。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倪立新、王云(另案处理)在李闯等人的纠集下伙同四五十人持镐把也赶至将军关大桥,将从西山金矿“学仁”巷道下来的蔡亚君方驾驶的关雪佳乘坐的白色切诺基车砸坏。当日21时许,被告人齐立超、张跃龙(另案处理)、刘继等人在蔡亚君方的满明月(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100余人持砍刀、镐把赶到“日日兴”农家院,与蔡金保方20余人发生互殴。互殴中蔡文亮被砍伤,“日日兴”农家院玻璃及暖壶被砸坏。经鉴定蔡文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损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20元。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齐立超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继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7月19日,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倪立新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7月2日,被告人关雪佳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取物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的行为又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齐立超与倪立友在平谷区“9.”迪厅娱乐时因故发生口角。次日凌晨1时许,在迪厅门口被告人齐立超驾驶“QQ”车欲走,被告人倪立友纠集被告人倪立新、张为、关雪佳等人持镐把殴打齐立超,并砸坏车窗玻璃。为报复对方,被告人齐立超伙同被告人刘继、王晓梁、赵振(均已判刑)等人于凌晨3时许,持镐把、砍刀到北京市平谷区“天明”烧烤饭店二层,对张为、倪立友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张为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世杰、赵国永、倪贞龙、王晓梁、赵振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蔡亚君、曹双喜、蔡扬玉等人与蔡金保等人因采金入股问题产生矛盾。2008年5月7日15时许,蔡亚君等人纠集被告人关雪佳等多人持镐把、砍刀到将军关西山金矿将巷道洞口封堵。当日20时许,蔡金保等人纠集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倪立新等数十人持镐把等物到将军关大桥处聚集,欲与曹双喜方互殴,被告人关雪佳乘坐的一辆白色切诺基车过来时被砸坏。22时许,被告人齐立超、张跃龙(已判刑)、刘继等人在他人纠集下赶到“日日兴”农家院,蔡亚君、曹双喜与蔡金保、蔡学青双方百余人持砍刀、镐把互殴,造成蔡文亮轻伤,“日日兴”农家院玻璃及暖壶被毁坏,价值人民币620元。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未参与斗殴。

  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齐立超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7月17日,被告人刘继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7月19日,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倪立新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7月2日,被告人关雪佳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齐立超、倪立友、张为、倪立新、关雪佳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怀明、蔡文亮的陈述,证人宋淑清、刘春艳、蔡秀芝、杜文红、蔡金保、蔡学青、王波涛、王振全、尤斌斌、李闯、贾思振、马元昊、耿振兴、崔明、贾伟光、王宏旭、满明月、蔡扬玉、蔡亚君、刘峥、孙强、徐鑫、卢银龙、赵国永、倪佳存、梅奎、孔令凯、张勋、芮玉兵、刘旭辉、张良、王月明、张立坤、王东兴、王红亮、蔡文同、蔡亚华、朱凯军、张莉莉、张利、朱凯强、朱凯华、蔡金福、蔡海成、王计成、张春江、王一洋、宫艺侨、赵萌、邵艾琳、胡宇轩、蒋硕、王晓军、朱小勇、路满、周军、王现、张月君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并应与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合并进行处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立超、刘继、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犯有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立超、倪立友、张为、关雪佳、倪立新有自首情节,且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继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倪立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张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五、被告人关雪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六、被告人倪立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汇文

  人民陪审员 刘 宝

  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

  二ОО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春雁

Copyright◎刑事辩护网 2012-2015 浙ICP备00236582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楼11楼1106室

手机:13586899906 E-mail:xialf1974@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关闭

夏立芳律师

在线咨询

13586899906

浙公网安备 33022502000038号